稿件来源:南都晨报*南阳网
本报讯(记者 张天一)正值花样年华的女子到某游乐公司玩蹦床,不幸摔伤造成十级伤残,辗转治疗1年多花费30余万元,谁该为本次事故“买单”?近日,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2021年的一天,陈某和另外一人同时在某游乐公司同一张蹦床上玩耍,正在蹦跳时陈某突然倒地不能动弹,被紧急送医救治。经诊断,陈某为右侧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治疗期间,陈某辗转上海、北京、郑州等多地医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30余万元。陈某与某游乐公司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遂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及两家保险公司赔偿各项费用共计47.9万余元。
法院受理该案后,某游乐公司辩称,其公司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并设置有警示标语,且公司自身的娱乐设施没有损坏等问题,陈某作为成年人,在正常娱乐时受伤,应自行承担责任。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根据保单和保险条款约定,陈某应在48小时内报案,且陈某起诉数额过高,其公司在公众责任保险20万元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应按约定免赔5%。陈某作为成年人从事高空高危运动受伤,应自己承担相应的责任。
另一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其公司承保的公众责任险只承担因某游乐公司过错责任而导致第三者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并依据保险责任约定不承担第三者因自身运动伤害导致的损失。陈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己购买游乐公司的门票去消费,应当认为其对蹦床运动风险有明确的认知,属于自甘风险。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游乐公司经营有一定风险性的蹦床项目,应告知、提示蹦床者可能存在风险,对蹦床者进行合理引导、指导,采取安全措施保障蹦床者人身安全。蹦床上张贴的警示标语中表明一张蹦床只能一人玩耍,但在陈某和他人共同在一张蹦床上玩耍时,并没有工作人员及时制止,因此某游乐公司应对原告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参与高风险游乐项目,尤其应当增强安全意识。陈某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自身存在过失,应自担相应责任。关于双方的责任比例,酌定陈某和某蹦床公园各承担50%的责任;原告在多地医院治疗的医疗费,有住院病历、医嘱、发票等相关证据证实,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购买电动轮椅、护膝宝、护理垫等及在某运动康复中心进行康复,因医嘱建议全休3个月,并未有需要进行康复训练的医嘱,因此对原告的该笔康复治疗费用,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法判决某游乐公司承担141061.71元,对原告主张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被告某游乐公司在两家保险公司重复投保,两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被告两家保险公司系公众责任保险的承保人,并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其仅在保险合同约定范围内,就被保险人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直接向受害人进行给付。被告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起10日内向陈某支付各项损失74449.24元;另一被告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起10日内向原告陈某支付各项损失66612.47元;驳回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⑥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