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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王玉欢)李某在逛街途中借用某单位的卫生间,却被院内拴着的狗咬伤,责任该由谁承担?日前,唐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去年6月12日9时许,李某在某乡镇采购商品,途中因内急到路边的一单位院内上厕所,被党某饲养的大型宠物狗咬伤,造成下肢撕脱伤、下肢外伤致使皮肤缺损,先后经过两次住院治疗。案件调解无果,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党某依法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万元。
被告党某辩称,所饲养的狗一直用铁链拴住,院门口悬挂“内有狂犬、禁止入内、后果自负”的警示牌,自己已经尽到了管理义务。且原告李某是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私自进入院内而被狗咬伤,所以对于原告的各项损失,自己不应该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唐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党某所居住的并非个人住宅,而是单位办公用房,不属于特定私人场所,虽然现在不做办公使用,但在公共设施不完备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公民使用院内的厕所。被告党某所饲养的狗咬伤原告李某,存在对该犬疏于看管约束、管理不善的过错,且无证据证明损害是因原告李某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故被告党某应当对原告李某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李某作为成年人,在大门口有提示院内有狗的情况下,未履行注意义务,致使被狗咬伤,其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酌定原告李某承担30%的责任,被告党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判决被告党某赔偿李某各项损失1.7万元。
法官提醒:根据法律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为无过错责任,无论饲养人是否存在过错,其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均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以作为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肩负起对动物的控制、管理责任,严格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及时对自己饲养的动物采取安全有效的防护措施,最大限度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作为受害人一方,要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若发现动物周围有警示标志要及时远离,从源头上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③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