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吃肉不给钱 法院判还三万余

  发布时间:2010-06-02 15:04:09


买东西是要给钱的,这个是三岁小朋友都知道的常识,然在社会中,买东西欠钱不还的现象却屡见不鲜,2010526日,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欠钱达五年的债券纠纷案,依法判处被告王小娟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刘勇现金32457元。

刘勇是个养猪个体户,自2005年起向被告宾馆送大肉,由宾馆工作人员原告刘勇出具收条,一式二联,原告据收条定期与被告王小娟结算,结算后由王小娟付原告现金,或另出具欠款凭证。至2009年被告仍欠原告现金32457元(欠据65张),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王小娟承包经营西峡县某宾馆,即享有对该宾馆使用、收益权,同时也有向西峡县某局交纳承包费义务;王小娟承包经营宾馆的对外债权债务由王小娟本人享有或承担。被告王小娟雇佣的工作人员为原告出具购物单收据,系受王小娟指派,其行为的民事责任承担者应为被告王小娟个人。被告王小娟长期拖欠原告货款不付,侵犯原告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法律有关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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