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是每个公民和法人应尽的义务,但在执行实践中,存在被执行人转移财产、转让债权、拒不申报财产信息等现象,给执行工作带来一定阻碍,影响胜诉当事人利益的实现。为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满意度,近年来南阳市两级法院多措并举,综合施策,严厉打击拒执犯罪,不断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成果,推动执行工作高质量发展。
现公布打击拒执犯罪十大案例,以此向全社会彰显人民法院坚决打击拒执犯罪的态度与决心,发挥案例的警示作用和普法价值,助推形成遵纪守法、守时守信的社会风尚。
案例一
全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基本案情】
侯某某等三人与全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邓州法院一审判决判令全某某等两人偿还侯某某等三人本金及利息六十余万元,全某某
上诉至中院,中院维持原判,该判决已于2016年8月11 日生效。2016年9月8日原告侯某某三人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执行中查明:1.2019年7月,被告人全某某在山东省某运输有限公司购买二手货车,支付款由案外人支付,全某某取走证件并登记在襄阳某运销有限公司名下,后长期从事运输行业,并因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及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于2019年10月25日被湖北省老河口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2.2020年至2021年6月,被告人全某某在襄阳市某地建造食用油加工厂,多次通过微信转账给商家购买施工材料及其他有偿消费。3.全某某在襄阳某煤炭运销公司任监事并有正常工资收入。但全某某仍称无能力偿还,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
2021年9月13日,邓州法院将全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线索移交邓州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同年9月15日全某某被邓州市公安局抓获,当天被刑事拘留。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2022年7月7日,邓州法院以被告人全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充分彰显执行案件办理的强制性,以打促执,针对故意逃避执行,抗拒执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坚持以雷霆手段进行打击,彰显法院强制执行威严。同时无论被执行人身处何地,无论案件经过多久,只要有线索可供执行,立即恢复执行,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不辜负每一位人民群众对法院执行的信任与配合。
案例二
尹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崔某某与尹某某合同纠纷一案,南召法院判决尹某某支付崔某某欠款240万元及利息合计320万元,尹某某上诉后,南阳中院维持原判。2020年1月,崔某某向南召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尹某某履行了90万元,下余230万元一直未履行。2020年5月,尹某某向法院提供南召县城郊乡世纪大道西段某小区西单元房产(三四五层西单元9套,每层三套)作抵押,南召法院以(2020)豫1321执12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上述九套房产,查封期限三年。
2021年7月、9月,在房产查封期间,某小区西单元五层502室、西单元四层东户及另一套房子共三套已被查封的房子均以25万元一套共75万元的价格被出售给他人。2022年5月,尹某某因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南召法院以(2022)豫1321执恢60号罚款决定书依法罚款2000元。另经南召法院查询,尹某某名下有一辆中华牌汽车,无房产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
南召法院将尹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线索移交南召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尹某某于2022年6月25日被南召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23年1月17日南召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尹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拒不报告财产情况,擅自处置被查封的责任财产,在存在大量责任财产、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所规定的义务,情节严重,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南召法院通过强化刑事震慑力度,对拒执犯罪进行切实有效打击,增强了司法权威。同时也促使被执行人通过案外多人提供财产及担保的形式履行了义务,做到了“打击一人、警示一片”,实现了执行工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例三
毛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毛某明与毛某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内乡法院判决毛某红向毛某明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2020年8月19日之前利息为336000元;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付清之日的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
判决生效后,毛某红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义务,毛某明向内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3年2月申请人毛某明向法院反映毛某红在县城内有房产、豪车,但均未登记在自己名下。执行中,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毛某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通过电话等方式敦促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履行期限已过,被执行人仍然拒不履行。法院已查封的林木因需要公告、评估和司法拍卖,周期较长,且办理相关采伐手续较为繁琐,申请人反映较为强烈。经与公安机关、检察院联席会议商议,决定以拒执罪移送公安机关。内乡法院于2023年3月2日依法以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罪向内乡县公安局移送侦查,并对被执行人实施布控措施。被执行人得知自己被公安布控的消息后迫于压力,于2023年3月4日主动与承办法官和申请执行人取得联系,明确表示要一次性将借款连本带息偿还完毕。2023年3月9日被执行人分三次将本金30万元及利息40万元,共计70万元全部打到了申请执行人的银行卡内,该案得以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却将自己的财产转移到第三人名下,通过网络查控其名下无任何资产,他自己则玩起了“躲猫猫”来规避法院的执行措施,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将其犯罪线索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启动刑事追究程序,并依法定罪判刑,有效惩治了拒执犯罪,维护了司法权威。高效快速实现申请执行人权益,有时仅靠常规执行措施不一定能达到理想效果,也需要一些强有力的重拳措施如拒执罪来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