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剑执行|南阳法院拒执罪十大案例(三)

  发布时间:2023-06-12 10:04:16


    依法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是每个公民和法人应尽的义务,但在执行实践中,存在被执行人转移财产、转让债权、拒不申报财产信息等现象,给执行工作带来一定阻碍,影响胜诉当事人利益的实现。为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满意度,近年来南阳市两级法院多措并举,综合施策,严厉打击拒执犯罪,不断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成果,推动执行工作高质量发展。

    现公布打击拒执犯罪十大案例,以此向全社会彰显人民法院坚决打击拒执犯罪的态度与决心,发挥案例的警示作用和普法价值,助推形成遵纪守法、守时守信的社会风尚。

    案例八

    杜某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杜某峰与葛某彩为离婚纠纷一案,方城法院调解书中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杜某峰每年支付杜某靓抚养费 24000 元,每年度支付一次,直至杜某靓生活能够自理为止。本年的抚养费杜某峰在协议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完毕,以后每年的抚养费杜某峰应当于当年元月三十一日前支付完毕,如将来生活水平提高,孩子的抚养费需要增加,男女双方再另行协商。杜某靓的医药费、护理费等费用按实际支出由原告另行支付。三、夫妻共有两层半(面积 169 平方米)房产一座、双方名下未收回的货款 270000 元、杜某峰名下存款 8000 元、两部工具货车、家中经营面点生意及其它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均归葛某彩所有。债权由原告杜某峰协助被告葛某彩追要。债务方面葛某彩出具的欠条由葛某彩负责清偿,其余债务由杜某峰负责清偿。

    因被告人杜某峰未按照调解书及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支付义务,自诉人葛某彩于2014 年 12 月 15 日向方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向杜某峰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杜某峰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在通知履行期限内仍未履行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被告人杜某峰无视法院判决,有能力履行法院判决但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告人杜某峰身体正常,能够通过合法劳动获得报酬,至少具有部分履行法院判决的能力,但两年多来,杜某峰没有履行分文金钱给付义务,情节严重,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 2022年 9 月10日被方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杜某峰在一审宣告判决前积极履行执行义务,共支付2022 年以前部分执行款 251902.39 元,可以酌情从宽处罚。被告人杜某峰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2023年3月16日,方城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杜某峰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以现金等方式将财产转移,致使判决无法执行,且涉及未成年人的抚养问题,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将其犯罪线索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启动刑事追究程序,并依法定罪判刑,有效惩治了拒执犯罪,维护了司法权威,同时保障了孩子在成长过程中的物质需要,减轻了原告方的经济负担,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良好。

    案例九

    郝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史某某与被告人郝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卧龙法院判决被告人郝某某赔偿史某某各项费用共计151761.56元。后史某某向卧龙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人郝某某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卧龙法院向被告人郝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要求申报其财产,但其未履行,亦未申报财产。因被告人郝某某长期躲避,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被告人郝某某司法拘留15日。拘留期满后,法院多次通知被告人郝某某履行义务,但其逃避履行生效判决,外出躲避执行。经侦查机关查询,被告人郝某某名下银行卡有大额资金流入,但是其仍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

    2020年9月29日,卧龙法院将依法划拨的被告人郝某某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合计人民币25303.21元支付于史某某。其后,郝某某继续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且下落不明,致使该判决长期得不到执行。卧龙法院遂将郝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线索移交南阳市公安局谢庄分局立案侦查。2018年9月4日,郑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第六大队案侦中队在郑州市金水东路与农业南路交叉口执勤纠章时查获在逃人员郝某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其于2018年9月4日被南阳市公安局谢庄分局刑事拘留,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2022年2月9日卧龙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郝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法院执行,致使法院判决长期无法执行,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以实现,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将其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启动刑事追究程序,并依法定罪判决,有效惩治了拒执犯罪,维护了司法权威。

    案例十

    齐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王某显、周某会与齐某党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镇平法院于2019判决被告齐某党偿还原告王某显、周某会22750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齐某党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王某显、周某会向镇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于2019年9月14日向被告人齐某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齐某党既未向法院报告财产也未履行债务。2019年10月23日,因齐某党在收到报告财产令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镇平法院对其拘留15日,在拘留期间,齐某党履行了20万元后,剩余2075000元及利息一直未履行。

    法院执行过程中查明,齐某党在镇平法院判决生效前及生效判决立案执行后,偷偷通过别人账户将自己在镇平县大正翡翠城项目承包的部分工程款转移出来用于偿还所欠的其他工程款项、赔偿费等。其使用别人银行账户分别于2019年2月1日支付王某钢管租赁费133000元,2019年4月30日支付林某吊篮租赁费30000元,2019年11月11日支付时某活动板房费177000元,并于2019年11月12日支付王某赔偿款14500元。

    被告人齐某党在具有自建别墅、经营62亩多月季园、承建镇平县大正翡翠城部分项目待收工程款等多项财产的情况下,为逃避执行借用别人账户支付工程款、赔偿费转移财产,拒不履行生效的(2019)豫1324民初71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致使该判决长期得不到执行。

    镇平法院将齐某党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线索移交镇平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21年5月7日,齐某党被镇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2022年6月30日镇平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齐某党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在具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为逃避执行借用别人账户支付工程款、赔偿费转移财产,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将其犯罪线索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启动刑事追究程序,并依法定罪判刑,有效惩治了拒执犯罪,维护了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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