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晨报》报道:不愿调岗 离职后要求公司补偿 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劳动者诉求

发布时间:2023-06-13 08:47:47


    稿件来源:南都晨报*南阳网

    本报讯(记者 张天一)劳动者不接受调岗而离职,随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法院会支持吗?日前,卧龙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依法支持当事人诉求,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12年10月10日,王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王某在某房地产公司任职工程材料管理岗位,并在县区某项目工地工作。2022年9月,项目结束,王某的岗位被撤销,公司向王某发出书面通知:因项目结束,王某所在岗位已不存在,王某到销售部工作,待遇不变。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到销售部报到,逾期视为旷工;旷工超过5日,按自动离职处理。王某收到通知后认为,公司安排的岗位不适合自己,要求公司重新调整岗位。公司于2022年10月再次向王某发出书面通知,称无法调整岗位。此后,王某再未回公司上班,并提起仲裁,而后又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公司辩称,王某已接到通知,但未按照通知要求到销售部报到,视为旷工,应当按照自动离职处理,不应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承办法官李哲认为,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公司确实无法维持王某原来的岗位,因此,公司不属于恶意调岗。不过,公司具有与王某协商的义务,经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可以提前30天或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公司具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仍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王某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王某自愿离职,而属于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离职,公司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由于本案当事人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王某以实际行动表示离职,属于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离职,不能以旷工论处,因此,应当支持王某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李哲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详细释法析理、分析利弊,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某房地产公司自愿向王某补偿3万元,双方再无其他纠纷。

    法官说法 劳动合同属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合同,由于不同的岗位对劳动者的意愿影响较大,因此,需要尊重劳动者的选择,不能强迫劳动者从事其不愿意从事的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尽量满足劳动者的意愿,这样有利于生产效率的提高和社会的和谐。用人单位具有经营自主权和人事管理权,用人单位的人事管理权和劳动者的意愿应当相互协调,并尽量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予以明确。如果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明确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调整岗位,劳动者不服从,视为违反合同约定或规章制度,劳动者具有过错,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劳动者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基于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的约定,劳动者对调岗具有预期,属于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可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未经协商随意调整岗位,导致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降低条件调整岗位,在劳动者不服从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以不服从管理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③3

文章出处:2023年6月13日《南都晨报》C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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