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来源:南都晨报*南阳网
本报讯(记者 王朝荣)4名未成年人佯装与他人发生口角,并以此为由威胁对方交出随身携带的手机,而后将手机变卖分钱,其中一名未成年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后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撤销对该未成年人的刑事判决;判决该未成年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缓刑两年。
2021年8月11日晚,赵某甲与赵某预谋后,由赵某约上黄某、宋某,而后由赵某甲将曹某等二人约至光武大桥。赵某甲佯装与赵某等人发生口角,赵某、黄某、宋某随即逼迫赵某甲及曹某等二人抱头蹲在地上,实施言语威胁,佯装对赵某甲进行殴打,并让他们交出随身携带的手机。随后,赵某等人带着抢来的一部苹果11手机、一部苹果X手机、一部VIVO手机离开现场。
次日,赵某、赵某甲、黄某、宋某将抢来的VIVO手机以950元的价格出售,赵某分得250元,赵某甲分得240元,黄某分得230元,宋某分得230元。案发后,3部手机均被追回并归还原主。
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刑事判决:赵某甲、黄某、宋某犯抢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及缓刑;赵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
判决书送达后, 赵某提起上诉,请求从轻判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撤销对赵某的刑事判决;赵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
法官说法 办案法官介绍,赵某与他人结伙抢劫,已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赵某等4人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应当减轻处罚。赵某等4人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赵某犯罪时未满16周岁,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二审期间取得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且赵某居住地司法机关出具的评估报告显示,赵某系在校学生,平时表现良好,具备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因此,对赵某可宣告缓刑。
该案是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审庭秉持“教育、感化、挽救”“诊断、修复、治疗”十二字方针,突出源头治理,强化法理情统一,开展青少年法治教育、家庭教育和涉案未成年人帮扶帮教等案外延伸工作的具体体现,也是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审庭推行法院、家庭、第三方联合帮教,全方位构建罪错未成年人教育、矫正机制的有效探索,彰显了司法的温度,让人民群众感受到了法治的温暖。③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