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日,河南省新野县法院审结一起在高速公路上四辆车连环相撞案件,被告人陈凌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陈凌,系禹州市火龙镇人。2009年4月15日2时50分左右,被告人陈凌驾驶车牌号为豫K20253的北京福田牌中型普通货车沿二广高速公路由南阳至襄樊方向行驶至1409KM+400M处(新野县歪子路段),在超车道与刘强东驾驶的车牌号为豫L10687的奥铃牌中型特殊结构货车追尾相撞,致使豫L10687车与牛春驾驶的车牌号为辽A74937的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挂擦(辽A74937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因与李富驾驶的车牌号为粤B52012的中型半挂牵引车发生轻微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停放在超车道和中间行车道上,粤B52012停放在右边行车道上),致使被告人陈凌车上的乘坐人陈浩、刘平当场死亡,陈凌受伤,豫K20253、豫L10687车辆受损、路产受损。经南阳市公安局高速交警支队认定,陈凌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刘强东、牛春、李富各赔偿被害人陈浩、刘平近亲属86387元,合计259161元。
新野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凌驾驶机动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操作不当,没有做到安全驾驶,且在同车道没有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与前车发生追尾,造成两人死亡,一人受伤,两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陈凌在肇事至今未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遂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