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牟利出售假发票,获利400元换来管制六个月、罚金10000元。2010年6月4日,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姜惠平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2010年1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姜惠平在南阳市宛城区长江路将假发票卖给巴某时,被闻讯赶来的公安民警抓获,当场收缴票面为100元的地税发票2本共100张。经南阳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局鉴定,该2本被收缴的发票为假发票。被告人姜惠平此次出售假发票得款4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姜惠平出售伪造的发票,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姜惠平认罪,涉案的发票金额不大,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