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晨报》报道:请人加工玉器 收货后拒付加工费 法官释法:接受货物可视为验收合格

发布时间:2023-06-29 09:27:39


    稿件来源:南都晨报*南阳网

    本报讯(记者 王陈 通讯员 史佳)6月15日,镇平县人民法院石佛寺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张某在镇平县石佛寺镇从事玉器机械雕刻加工行业。2022年5月,原告给被告高某、罗某加工两批青玉杯,第一批加工费已付,第二批共加工468个,双方约定单价110元,加工好后原告出于信任先将青玉杯交给二被告,之后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却一直没有付款。

    原告于2023年4月8日报警处理,二被告虽认可加工的事实,但拒绝支付。为此张某将高某、罗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加工费51480元。

    被告高某、罗某辩称,原告将货物加工交付后,二人随即通过微信告知原告加工雕刻不合格,返工后仍不符合样品约定,原告违约在先,因为由于原告加工雕刻的产品不合格,导致被告无法向客户出售,二被告欲反诉要求原告张某赔偿相应的损失。

    深入了解到双方的矛盾症结所在后,法官姜赟主动参与到当事人之间,在正确平衡各方利益和主张的基础上,力争当场将矛盾纠纷化解。被告高某、罗某虽辩称原告加工雕刻不合格,返工后仍不符合样品约定,但却接受了案涉货物,姜赟对二被告进行诉讼风险告知,释明“接受货物可视为验收合格”,且“黄金有价玉无价”,若被告不能举证证明案涉货物的具体损失,反诉诉求不但可能得不到法庭支持,且须负担反诉费和鉴定费等费用。

    在几轮调解后,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二被告当场履行了加工费,该起承揽合同纠纷当庭化解。③3

文章出处:2023年6月29日《南都晨报》C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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