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来源:南都晨报*南阳网
本报讯(记者 王朝荣)义务帮助朋友翻新房屋,没想到在施工过程中不慎坠落受伤,医疗费用花了3.8万余元,这笔费用应该由谁承担?日前,唐河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在这起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案中,原告王某承担30%责任,被告权某承担70%责任。
权某翻新房屋,邀请王某帮忙。因双方是好朋友,王某未向权某收取报酬。施工期间,王某从一个横梁上跨到另一个横梁上时,不慎摔倒在石棉瓦上,石棉瓦断裂,导致王某坠落受伤。经诊断,王某L1椎体爆裂性骨折,共支出医疗费用3.8万余元。王某受伤后,权某共给付医疗费用1.3万元,之后未再给付费用。王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权某赔偿相关医疗费用。
唐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法规,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该案中,原告王某受到的损伤是在为被告权某帮忙的帮工活动中造成的,权某作为帮工活动的受益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庭审中,被告权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明确拒绝原告王某为其帮工,对于原告王某的损伤,被告权某应当予以赔偿。同时,原告王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系常年从事该项事务的人员,在帮工期间应当注意安全防护,但在帮工期间,其对自身的防护措施未尽到相应安全义务,应当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法院酌定原告王某承担30%责任,被告权某承担70%责任,因此,被告权某应当承担的医疗费为26886.3元,扣减已给付的1.3万元,判决被告权某与判决生效10日内支付原告王某医疗费用13886.3元。
办案法官介绍,义务帮工在现实生活中多有发生,双方当事人多系亲戚、朋友、熟人等关系。义务帮工虽然是值得提倡的传统美德,但在帮助别人的同时也应尽到安全注意义务,量力而行。被帮工人也应当注意尽到安全防范和监督义务,保证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的人身安全。②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