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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王陈 通讯员 姜燕)两男子为谋取利益,竟对交通违法处理动了“歪脑筋”,通过伪造机动车行驶证帮他人处理交通违法。日前,唐河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一起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案件。
惠某为谋取不法利益,购买打印机和机动车行驶证纸张、塑膜、封皮,欲伪造机动车行驶证,用于代销车辆违章扣分及罚款。在惠某介绍下,桂某也从事该行为,两人在微信群接单后,由车主拍摄行驶证照片,两人帮助车主伪造行驶证图片,然后将伪造的行驶证打印出来,用以帮车主代销交通违法扣分及罚款,从中赚取手续费用。截至案发,惠某伪造机动车行驶证41本,并利用伪造证件共计获利3万余元。桂某伪造机动车行驶证16本,并利用伪造证件共计获利3000余元。
唐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惠某、桂某为牟利,伪造机动车行驶证,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且均属于“情节严重”。鉴于二被告人均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自首,惠某到案后规劝并带领同案犯桂某投案,属立功,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桂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综合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判决被告人惠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桂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官说法:《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机动车行驶证是国家机关准予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法定证件,由车辆管理部门办理,其他单位及个人均无权制作办理。法官提醒广大车主,在处理个人机动车辆违章时,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办理。②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