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全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案例指导机制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2-08-13 15:21:34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在激励创新创造、维护公平竞争、推动高质量发展等方面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央及省委、市委及最高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本意见所称的知识产权保护案例是指全市法院审理的一审、二审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

    二、案例特征:具有指导意义的知识产权案例是指社会广泛关注,影响重大,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公民基本权利或者群体性利益,对法律统一适用和社会行为导向有示范意义,法律规定比较原则,缺乏具体标准,或者法律规定存在冲突,适用中产生困难和争议,需要以案释法等特点的知识产权案例。

    三、案例要求:作为典型案例报送的案件,必须是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社会效果良好,且裁判文书制作严谨规范,说理充分的知识产权案件。

    四、案例培育:坚持将日常审判工作与案例编报工作紧密结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要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认真撰写裁判文书,说理充分透彻,注重解决知识产权审判中的突出问题,确保案例阐释的裁判规则符合法律规定,符合立法目的、原则和精神,做好案例编报基础性工作。

    五、案例编报:全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业务部门对本部门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认为符合案例编报条件的,应积极编写并向报送市中级法院民三庭、研究室报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律师,以及其他关心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认为具有典型意义的,可以向作出生效裁判的原审人民法院推荐。

    六、规则提炼:作为典型案例报送的知识产权案件应当提交本院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并形成讨论笔录,提炼观点,总结裁判规则,供审判工作参考。

    七、案例发布:市中级法院民三庭对被推荐的典型案例进行初步审查,初审符合条件的,由市中级法院民事口专业法官会议或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为典型案例的,以会议纪要形式下发全市法院,并在市中级法院网站、公众号或通过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发布。

    八、案例适用:经市中级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全市法院一般应参照适用。

    九、案例效果:市中院民三庭应及时收集发布案例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认真听取社会各界对案例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调整裁判标准和尺度,回应社会关切。

    十、本意见由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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