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调解平台进社区、进网格、进乡村工作机制

发布时间:2021-09-03 17:02:10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关于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意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现就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调解平台进乡村、进社区、进网格工作做如下安排:

    一、案件范围。对于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纠纷,人民法院案件分流员可以在登记立案前,根据自愿、合法原则,通过调解平台指派给司法联络员分流进行调解、化解。当事人经引导不同意的,及时将案件转入诉讼程序。

    二、与村(社区)开展分流对接。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对于适宜在乡镇(街道)、村(社区)处理的纠纷,由人民法院案件分流员通过调解平台在线分流至村(社区)司法联络员,由司法联络员指定人员开展调解、化解工作。调解、化解成功的,应当在调解平台记录处理结果。对于属于人民调解员或者特邀调解员调解的且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向有管辖权法院提出在线申请。化解不成功的,由村(社区)司法联络员征得当事人意愿后,推送乡镇(街道)基层治理单位,或者记录化解不成功原因后退回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案件分流员及时将案件转入诉讼程序。

    三、与乡镇基层治理单位开展分流对接。对于村(社区)化解不了且当事人愿意到乡镇(街道)基层治理单位处理的纠纷,以及根据纠纷类型适宜由乡镇(街道)基层治理单位处理的,分流至该基层治理单位司法联络员,由其指定人员进行调解、化解,调解、化解成功的,应当在调解平台上记录处理结果;对依法可以申请司法确认的,在线提出申请。调解不成功的,由基层治理单位司法联络员在线将案件推送至人民法院案件分流员,人民法院案件分流员应当及时将案件转入诉讼程序。

    四、与专业性行业性调解机构开展分流对接。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对于金融证券期货、物业劳动争议等专业性行业性矛盾纠纷,由人民法院案件分流员通过调解平台,在线分流至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可以在线申请司法确认;调解不成功的,由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司法联络员将案件推送至人民法院案件分流员,人民法院案件分流员应当及时将案件转入诉讼程序

    五、与其他社会力量开展分流对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工作者、网格员等入驻调解平台,开展调解、化解工作。上述人员能够对应到村(社区)、乡镇(街道)基层治理单位的,可以由司法联络员指派其开展调解、化解工作;无法对应到村(社区)、乡镇(街道)基层治理单位的,可以以个人名义入驻,并由人民法院案件分流员根据纠纷类型,通过调解平台直接推送开展调解、化解工作。

    六、严格纠纷化解期限。人民法院指派调解、化解纠纷的,自司法联络员通过调解平台接受人民法院指派之日起30日内完成。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的,可以适当延长纠纷化解、调解期限。

    七、加强预警预防和联动化解工作。司法联络员应当定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及时将辖区内的矛盾隐患、苗头性问题通过调解平台报送人民法院案件分流员,由人民法院案件分流员及时安排人员参与联动化解工作,并在调解平台上记录处理结果。

    八、强化对网格内基层解纷力量的培训指导。人民法院定期组织对辖区调解员、网格员、司法联络员等开展培训指导,制定有针对性的培训计划,制作常见案件类型调解指引,推送指导性案例,探索建立双向交流机制,支持和规范基层解纷力量在法治轨道上开展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九、切实发挥司法保障作用。推动司法确认在人民调解委员会全履盖,实现人民调解司法确认在线申请,快速办理。对于纳入特邀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册的基层解纷人员,畅通对接渠道和司法保障途径,促进提升诉前调解吸引力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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