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来源:南都晨报*南阳网
本报讯(记者 张天一)闲暇之时,三五好友小聚,难免会推杯换盏,饮酒助兴。倘若共同饮酒后,有人不幸身亡,同饮者是否需担责?日前,南召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众人饮酒后其中一人死亡的生命权纠纷案。
冯某甲系南召县某村村民,自2021年开始在某村养猪,平时只身一人,吃住在养猪场,在此期间,冯某甲与同为养殖户的苏某、李某相识。
2022年3月16日,冯某甲约苏某次日去李某家中喝酒。次日上午,冯某甲又打两次电话联系苏某,并于当天13时许驾驶三轮摩托车自带一瓶酒先到李某家中,在李某家中吃完午饭后,联系并催促苏某到李某家中打牌喝酒。苏某到李某家后,3人共饮了一瓶白酒。15时许,苏某驾驶电动车将冯某甲送至其所在的养猪场。3月18日,李某联系冯某甲未果,遂前往养猪场,发现冯某甲已死亡。后魏某、冯某乙作为冯某甲直系亲属,认为苏某、李某对冯某甲的死亡存在过错,遂将二人诉至法院,请求赔偿损失137224.28元。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法院认为,综合该案现有证据,不能证实二被告对冯某甲的死亡存在过错,故原告请求二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不予支持。庭审中,二被告自愿各自补偿原告现金1万元,法院予以确认。最终,一审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判决苏某、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各自补偿原告现金1万元,共计2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之后,原告不服此判决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法律条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正常的共同饮酒行为作为一种社会活动,属于情谊行为,其本身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每位饮酒者,都是自身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应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在饮酒过程中,不要强行劝酒、酗酒、斗酒,并在合理范围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在参加宴请的时候,如果有人因饮酒出事,有4种行为同桌饮酒者需承担法律责任: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酒后驾车未劝阻酒驾者,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③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