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护儿童妇女人身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专项活动中,河南省淅川县法院按照上级法院“加大审理力度”和“加强诉讼调解”的要求,认真审理每一个涉及儿童妇女权益的案件。马春红等四名儿童妇女诉陕西省澄城县秦北汽车运输队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淅川法院受案后7天调解结案,实现了案结事了。
2010年4月13日,淅川县马蹬镇村民胡显宇驾驶摩托车在公路上行驶时,与相向而来的陕西省澄城县秦北汽车运输队陕E58069重型牵引车相撞,胡显宇受伤严重,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经淅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陕E58069重型牵引车的驾驶员应对该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事发后,陕西澄城县秦北汽车运输队(下称秦北汽车运输队)先行赔偿死者家属2万元。因全案赔偿问题,受害人家属与肇事方发生争议,5月13日,受害人的母亲、妻子及两个女儿、一个儿子向淅川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秦北汽车运输队和澄城财产保险公司赔偿五原告20万元,并同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对肇事车辆进行扣押。淅川法院当日立案后,同时作出民事裁定,对肇事车辆陕E58069重型牵引车予以扣押。5月18日,办案人员与秦北汽车运输队取得了联系,当日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经法制宣传和思想工作,双方都表现出了调解诚意。第二天,办案人员“趁热打铁”,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秦北汽车运输队5月20日前支付五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192000元(含已付的2万元);五原告放弃对澄城财产保险公司的请求。
5月20日,被告秦北汽车运输队通过淅川法院办案人员把标的款全额交给了五原告,案件执行完毕。5月21日,淅川法院作出民事裁定,解除对陕E58069重型牵引车的扣押。至此,该案划上了圆满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