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冒充军人招摇撞骗 法院判决守护荣誉
案情简介
被告人刘某峰为某养殖公司职工,在某养殖公司负责社旗县某部队空置营房改造工程期间,刘某峰从事工程质检工作。工作期间,刘某峰对外谎称其为某军区文职正团级干部,并在日常质检工作中身着军装,驾驶一辆悬挂假冒军牌的轿车, 手持假的军官证件,冒充军人招摇撞骗。后经群众举报,刘某峰被社旗县公安局抓获。社旗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峰冒充军人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等规定,判决刘某峰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规定:“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军人身份”是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重要构成条件,也是该罪名与其他诈骗类犯罪的本质区别。军人是“最可爱的人”,军人职业是社会最崇高的职业。守护军人荣誉不受亵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借“军人”之名,行违法之事,不仅严重侵害军人的合法权益,更会对人民军队的高尚社会形象和崇高职业尊荣产生不良影响,全社会应共同守护军人荣誉。
案例2.非法使用军用标志 贪小便宜终吃大亏
案情简介
被告人陈某、王某成等受湖北省某物资公司委托,将15辆军用版越野车及一辆卡车运往江苏某公司,陈某、王某成担任车队队长,负责沿途行车安全等事宜。为逃避缴纳高速公路通行费,陈某、王某成巧施伎俩,为每辆车制作了假冒的军车临时牌照。车队行驶至南阳市某高速公路入口处时,被某军区纠察查获。邓州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王某成非法使用假冒军车临时牌照15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等规定,认定陈某、王某成犯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15副假冒军车临时牌照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高速公路对军车实施免费优先通行,是为了保障国家利益和军事行动的快速完成,是国家和社会对军队、军人的优待和尊重,然而有人却动了“歪脑筋”,殊不知相关行为属于违法犯罪行为。为了谋取过路费等一些小利益而被判刑罚款,实属得不偿失。
案例3.破坏军婚可耻可憎 害人害己坚决打击
案情简介
2020年7月份,被告人刘某伟与于某在某建筑工地相识,后两人发展为情人关系。此后,刘某伟在明知于某配偶系现役军人的情况下,仍然利用两人在全国各地承包工程的便利,与于某长期保持情人关系,并分别在河南省淅川县、辽宁省沈阳市、河南省郑州市、河北省保定市等地多次开房同居,致于某多次怀孕并人工流产。期间,刘某伟和于某意图毁灭证据,商议花钱删除于某的人工流产记录未遂。2022年3月15日,刘某伟与于某发生矛盾,于某以遭到强奸为由报警,该案案发。南召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伟明知于某系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已构成破坏军婚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等规定,认定刘某伟犯破坏军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军人神圣,不可侵犯。军人的军旅生涯充满艰苦、危险、牺牲和奉献,可敬可爱的军人为了国家和人民,弃小家为大家,平时不能陪伴在家人身边,理应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和社会的格外呵护。对军人婚姻家庭的破坏,严重伤害军人及其亲属的感情,影响军人安心服役,进而影响国防安全稳定和部队战斗力,因此我国法律对军婚给予特殊保护,全社会应增强对军人的崇敬,对军属的崇敬。
案例4.军属提起离婚诉讼 联合调解“重圆破镜”
案情简介
现役军人张某和护士刘某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两子,四口之家其乐融融。但张某所属部队常年驻扎新疆,家庭重担全部落到刘某身上,再加上自身工作也很繁忙,渐渐让刘某不堪重负、心生怨言,双方时而为琐事争吵。部队领导多次向刘某说明情况,力求修复双方关系。但刘某仍于2022年11月份向法院起诉与张某离婚。一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刘某提起上诉。南阳中院受理二审案件后,承办法官及办案团队多次与刘某真诚沟通,从夫妻感情、家庭生活、职业奉献、父母责任等方面耐心劝解,并讲述军人戍边卫国的伟大和艰苦,终使刘某认识到作为军人家属的光荣。同时法官又对张某进行提醒和劝说,使其认识到妻子刘某独自支撑家庭也很艰辛,张某亏从心生承诺将多与妻子沟通,争取假期或邀请妻子到部队探亲,共同守护好家庭、教育好孩子。调解中,部队领导也出面对刘某及其父母做思想工作,并表示部队会对张某、刘某的特殊情况予以考虑和照顾。最终在法院和部队的共同努力下,张某、刘某均体谅到了对方的难处,刘某撤回上诉,双方重归于好。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的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对军人的婚姻法律采取特殊保护的政策。婚姻关系是感情因素最为复杂、敏感的一种社会关系,劝离容易劝和难,裁判容易修复难。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二审中,法院与部队联合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解开了横亘在张某与刘某心中的“疙瘩”,疏通了影响双方夫妻感情的“沟壑”,修复了双方之间的关系,较好地体现了人民法院“解决一起纠纷,稳定一个家庭,守护一方平安”的涉军维权工作理念。
案例5.恶意贬损军人名誉 赔礼道歉受到教育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和赵某系夫妻关系,王某系现役军人。王某和赵某共同购买了位于西峡县的某小区房产。某房地产公司为提高楼盘销售及答谢购房业主的信任,举办抽奖活动。王某在抽奖中,抽得一等奖即车位一个。在索要车位过程中,某房地产公司的销售人员张某等与王某夫妻发生争执。争执中,张某带有侮辱性地用中指指着赵某称王某是“渣男”,并坦言在员工微信群里有人称呼过王某为“渣男”。王某、赵某以名誉受到贬损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西峡县法院在案件调解过程中,对张某等人贬损军人名誉的违法行为进行了严厉批评和教育。张某认识到错误后,当庭向王某及赵某诚恳道歉,并保证不再发表贬损王某夫妻的言论,征得了王某夫妻的谅解,双方握手言和。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军人的荣誉和名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诋毁、贬损军人的荣誉,侮辱、诽谤军人的名誉,不得故意毁损、玷污军人的荣誉标识。”军人的名誉和荣誉依法受到保护,任何恶意贬损军人名誉、荣誉的行为均将受到惩罚。张某在法官的释法中学习到法律对军人名誉的特殊保护后,能够主动悔过并诚恳道歉征得谅解,虽然行为不当,但“有错能改”的态度值得肯定。该案的成功调解不仅体现了军人在面对军地矛盾纠纷时的高尚品格,更给赵某和社会上了生动一课。
案例6.军人财产依法保护 附条件赠与应返还
案情简介
王某戌系某部队现役军人。2021年-2022年,王某戌与社会青年孙某恋爱期间,扣除附加用途说明及数额为“1314、520”等特殊含义的转账之外,王某戌共通过微信及支付宝向孙某转账320301.27元,孙某向王某戌转账135139元,差额为185162.27元,后双方因感情不和分手。2023年1月10日,王某戌以民间借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孙某返还转账。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孙某返还王某戌185162.27元。孙某不服,提起上诉。南阳中院于2023年4月26日作出二审判决,认为王某戌为维系双方之间的恋爱关系而向孙某转款,双方系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关系,因预期的婚姻关系没有实现,则其中无特殊含义及数额较大的部分赠与不发生法律效力,王某戌可以要求返还,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军人的财产权利依法应予保护。军人由于职业及工作地域、时间等限制,谈婚论嫁时往往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也容易用物质或情感上的更大付出来维系婚恋关系,相关行为与正确的婚恋观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符,应引以为戒。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从王某戌起诉到二审审结仅用了三个月的时间,该案的处理不仅公正而且快速地维护了军人的合法权益,较好地体现了人民法院对军人合法权益保护的重视程度。
案例7.军人奖励遭遇查封 查明真相快速退还
案情简介
肖某是应征入伍的一名大学新生。根据政府的相关奖励及优待政策,肖某应获得相关奖励5000元,相关部门根据肖某的申请将奖金汇入到肖某父亲老肖的账户。其后,老肖因系一起民间借贷案件的担保人,名下所有银行账户被淅川县法院冻结,其中包含肖某的入伍奖金。肖某得知情况后,向淅川县法院提出申请,想取回这笔款项。淅川县法院接到申请后,第一时间到县武装部调查核实,并在核实情况后第一时间更换手续将该5000元取出交还肖某。肖某及其父亲老肖对法院的快速反应非常感动,并表示将会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督促借款人早日还清借款。
典型意义
国家和地方政府对军人踊跃参军报效祖国,建立有相应的激励鼓励和抚恤优待政策。对军人个人的奖励属于军人的个人财产,依法不受侵犯。通常而言,法院在查封被执行人账户时,很难准确区分账户资金的所有权。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肖某的入伍奖励资金因寄存入其父账户中,在其父账户被法院查封后,能够及时提出申请,并在法院快速查明资金归属后予以返还,最终肖某未遭受损失。在此建议广大现役官兵、部队文职干部及退役转业军人,如遇到人身及财产权益受到损害,应第一时间依法向相关机关反映,寻求帮助解决,切勿错失良机。
案例8.退役军人权益受侵害 法院依法判决“续工龄”
案情简介
温某于2012年退役后被安置到某建筑公司工作。2012年至2018年期间,温某被建筑公司派往某房地产公司工作。2018年8月1日,房地产公司与温某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期限自2018年8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但2012年5月至2021年1月温某的工资仍由建筑公司发放。建筑公司从2021年2月开始拖欠温某工资。温某提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2012年5月至2021年2月期间与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解除与建筑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仲裁委部分支持了温某的仲裁请求。温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南召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建筑公司与房地产公司为关联公司,温某到房地产公司工作系建筑公司指派,且工资一直由建筑公司发放,故应认定温某仍系建筑公司员工,遂判决支持了温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宣判后,法官向双方释明了法律规定,某建筑公司服判息诉。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三条规定:“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尊重、关爱退役军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工作年限是计算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关键依据。实践中,有的企业为了规避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减轻企业对劳动者应负的法律义务,通过关联企业交替使用劳动者等方式予以规避,但实际上劳动者的工资待遇、工作内容并没有改变。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人民法院在处理退役军人温某的劳动争议案件中,不仅公正公平地拆穿了某建筑公司在用工中的不当手段,维护了温某的合法权益,而且通过向某建筑公司释明劳动法和退役军人保障法的相关规定,促使建筑公司服判息诉,有效避免了使温某陷入二审、再审的“拉锯战”中,经济补偿利益得到及时实现。
案例9.军属务工被欠薪酬 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简介
许某某是一名现役军人的妻子,在某酒店从事客房服务工作。某酒店公司成立于2021年4月21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孙某系唯一股东。某酒店公司提交至劳动监察部门的工资表显示,自2021年6月至2022年2月,共拖欠许某某工资9930元未付。2023年2月17日,许某某申请劳动仲裁未获受理,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宛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许某某为某酒店公司提供客房卫生清洁等劳动,某酒店公司应按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某酒店公司由孙某独资开办,孙某提供的审计报告系其单方作出,且存在重大瑕疵,依法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遂判决某酒店公司支付许某某工资9930元,孙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作出后,经法官耐心释明,孙某主动向许某某履行了工资支付义务。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依法保障军人配偶就业安置权益,……国家鼓励有用工需求的用人单位优先安排随军家属就业。”对军属就业权利、劳动权利、劳动报酬取得权等合法权益的依法优先保护,有利于维护军人家庭稳定、维护军心民心稳定,是社会的共同责任。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依法适用公司法规定的“一人公司人格否定”制度,合法全面地保护了军属的劳动报酬取得权,同时主动释明法律规定,唤醒了对方当事人对军属权益保护应尽的社会责任,及时有效保障了军属合法权益的快速兑现。
案例10.“军人奶奶”事故受伤 法检两院合力维权
案情简介
吕某是河北省某支队的现役武警官兵,自幼由奶奶李某抚养长大。2022年2月9日,年迈的李某被王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撞倒致伤。邓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事发后,奶奶的伤情及后续处理时刻牵动着吕某的心。邓州市检察院了解情况后,向法院提交了支持起诉书。邓州市法院受理案件后,认为这起案件虽小,但意义重大,处理不慎不仅不利于吕某的安心服役,也会让李某这位“军人奶奶”寒心,便立即启动快速响应机制,一方面到医院了解、评估李某的治疗及损失情况,另一方面耐心细致做王某的思想工作。最终,法院在查明案件基本事实的基础上,促成王某于2022年8月19日一次性支付李某各项赔偿款28000元,案件画上了圆满句号。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尊重军人、军人家庭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的奉献和牺牲,优待军人、军人家属”,第六十条规定:“军人、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和军队单位提出申诉、控告。负责受理的国家机关和军队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拖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优先立案、审理和执行,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军人光荣、军属光荣、军人家庭亦光荣,他们理应受到全社会的尊崇和爱护。本案中,李某作为吕某的奶奶,祖孙相依为伴,李某含辛茹苦把吕某抚养长大并把其送到部队从军卫国。当李某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人民检察院依法支持起诉,人民法院依法予以优先立案审理并全力予以调解处理,向社会所展现的正是“官兵为国守卫,我为官兵守护”的新时代涉军维权司法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