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如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应尽快做出司法解释

  发布时间:2010-06-09 11:08:4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是关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具体条文规定,内容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该条规定将国家工作人员身边的人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受贿的行为也规定为犯罪,对于进一步严密我国贪污贿赂犯罪的刑事法网,加大对腐败犯罪的刑法惩治力度,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条款中过多使用了一些概括、抽象和具有包容性的文字表述使操作上难以把握,如:关系密切的人、近亲属、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等,审判实务中何种程度能认定为关系密切?界定的标准是什么?近亲属的认定标准依据啥标准?追诉的标准多少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目前均没有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势必会造成法院对该条款认识不一,同一犯罪事实、判决结果大相径庭的混乱局面。因此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院长宋长青认为,为了使法条更具有可操作性,避免判决结果上的不确定性,应尽快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进行明确。如:条款中规定的近亲属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一致,即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关于数额的确定应参照现行刑法典中受贿罪的标准,由各省、地区、直辖市根据地区经济发展的客观现实制定统一的标准;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可界定为除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外,其他与其生活、工作联系较为紧密的人,如司机、秘书或来往、联系较多的老乡、同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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