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来源:南都晨报*南阳网
本报讯(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高雁鸿)丈夫在外求学后在外地就业,7年间妻子在家务劳动中付出较多。日前,妻子向宛城区人民法院提出离婚,并主张家务劳动经济补偿,获得法院支持。
2016年,黄先生认识了冀女士并与其结婚,次年育有一女。婚后,黄先生一直在广州读博士至2021年,毕业后赴某高校就职,如今是南方某师范大学的一名教师。多年来,夫妻聚少离多,女儿出生后跟随母亲留在南阳。因长期分居,二人夫妻关系破裂。冀女士请求法院判令女儿由自己抚养,要求黄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3500元,直至女儿年满18周岁;判令黄先生偿还自己已负担的抚养费6万元及家务劳动补偿9万元。
庭审中,黄先生同意离婚,但对冀女士提出的家务劳动补偿费有异议。黄先生辩称,自己每年寒暑假将女儿接到身边生活,还会带女儿旅游,冀女士也有工作,女儿一直由爷爷奶奶照顾,故无需向冀女士支付家务劳动补偿费。
而冀女士认为,因为自己在家庭中的作用,才能给黄先生一个稳定的家庭后方,所以黄先生的说辞不成立。
宛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原告冀女士已负担的抚养费,在二人婚姻存续期间,被告黄先生及其母亲均向原告冀女士转过款、给女儿购买过生活用品,且被告父母也曾协助原告抚养孩子,原告不能证明被告未尽过抚养义务,故对该项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家务劳动补偿,我国《民法典》中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本案中,被告在广州求学、工作,原告在家庭中提供了良好的家庭服务、承担了较多的子女抚养义务,为其提供了后盾。现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劳务补偿,综合被告在婚姻期间获得的学历学位、工作前景、收入水平及双方结婚时间、子女抚养情况、当地消费水平等因素,法院酌定被告向原告支付家务劳动补偿3万元。
最终法院判决,准许原告冀女士与被告黄先生离婚;被告黄先生每月向原告冀女士支付抚养费1700元;被告黄先生向原告冀女士支付家务劳动补偿款3万元。黄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③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