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产房主加价 恼羞成怒伤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0-06-09 11:35:48


俗话说:“买卖不成仁义在”,可有人在买房产房主加价的情况下,不是理智解决,而是将人骗到酒店大打出手。68日,被告人陈军成以故意伤害罪被河南省新野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陈军成,新野县上庄乡人,系房地产开发商。09年向梁光购买其房产,梁光要求在其出价位上在加价两万。陈军成大怒,与2009928日下午,以请梁光有喝酒吃饭为由,将其带到新野县樊集乡刘全玉(已判刑)经营的木行酒家。期间,被告人陈军成让刘全玉找人打梁光有。经刘全玉联系,当日下午3时许,乔红兴(已判刑)赶到木行酒家,用椅子、拳头殴打梁光有的头部。经鉴定,被害人梁光有头部的损伤为轻伤。案发后,被告人陈军成等人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17000元。案发后,被告人陈军成于2009129日投案自首。

新野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军成故意伤害公民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陈军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其在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以上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遂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N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