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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张天一)过年走亲戚,在亲戚家聚餐饮酒,回家后意外身亡,这责任应当由谁来承担?日前,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因聚餐饮酒引发的生命权纠纷案件,依法作出判决。
2023年正月初四,张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到亲戚郭某家串门走亲戚,郭某的朋友刘某夫妇也在郭某家做客。聚餐时,几人共饮白酒。当天17时许,张某被家人发现昏迷于自家院内,紧急送医后,经抢救无效不幸身亡。张某家人认为几人饮酒与张某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将郭某和刘某诉至法院,索赔25万余元。
据了解,当天聚餐时,张某饮用了大约2两白酒。14时许,张某酒后自行驾驶电动三轮车回家。14时30分,郭某的妻子给张某打电话,询问张某是否到家,张某没有接听。随后,郭某的妻子又给张某的妻子打电话,张某的妻子外出不在家,没有多想就回复说没事。17时许,张某的儿子发现张某在自家院内躺着,赶紧拨打120求助。送医途中,医生发现张某呼吸停止。张某被送入医院之后,经抢救无效不幸身亡。
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安全负有最大的注意义务,对醉酒后的风险应当知晓并予以防范,因此,应对自己醉酒后的损害承担责任。郭某招待张某吃饭、喝酒本身不存在过错;吃饭、喝酒时,郭某和刘某没有劝酒行为。张某离开郭某家时,没有处于醉酒或神志不清醒的状态,而是正常返回家中。郭某的妻子在预计张某应当到家时,主动打电话向张某及其妻子询问张某是否到家,郭某已经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因此,郭某、刘某对张某的死亡不存在过错。宛城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张某家人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张某家人不服判决,上诉至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张某家人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正常的聚会饮酒行为作为一种社会活动,属于情谊行为,其本身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每个饮酒者都是自身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对自身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在饮酒过程中,不要酗酒、斗酒、强行劝酒,并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在饮酒过程中,如果有以下4种行为,同桌饮酒者需承担法律责任: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饮酒,或在对方已经喝醉意识不清的情况下,仍劝其饮酒;明知对方因身体原因不能饮酒,仍劝其饮酒;饮酒者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同桌饮酒者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酒后驾车,同桌饮酒者没有劝阻,或乘坐饮酒者所驾驶车辆造成车祸等损害。③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