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和赵某系夫妻关系,王某系现役军人。王某和赵某共同购买了位于西峡县的某小区房产。某房地产公司为提高楼盘销售及答谢购房业主的信任,举办抽奖活动。王某在抽奖中,抽得一等奖即车位一个。在索要车位过程中,某房地产公司的销售人员张某等与王某夫妻发生争执。争执中,张某带有侮辱性地用中指指着赵某称王某是“渣男”,并坦言在员工微信群里有人称呼过王某为“渣男”。王某、赵某为名誉受到贬损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调解
西峡县人民法院在案件调解过程中,对张某等人贬损军人名誉的违法行为进行了严厉批评和教育。被告张某认识到错误后,当庭向王某及赵某诚恳道歉,并保证不再发表贬损王某夫妻的言论,征得了王某夫妻的谅解,双方握手言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军人的荣誉和名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诋毁、贬损军人的荣誉,侮辱、诽谤军人的名誉,不得故意毁损、玷污军人的荣誉标识。”
法官说法:
南阳中院民三庭庭长陈德林说,军人的荣誉和名誉受法律保护。诋毁、贬损军人的名誉、荣誉的行为不仅违反法律规定,更与社会公德相违背。本案通过法庭调解,有效化解了双方矛盾,保护了军人的荣誉权和名誉权,维护了军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创造维护军人荣誉的良好社会氛围,达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南阳市政协委员刘翔评价说,任何恶意贬损军人名誉、荣誉的行为均应受到否定性评价。张某在法官的释法中学习到法律对军人名誉的特殊保护后,能够主动悔过并诚恳道歉征得谅解,虽然行为不当,但“有错能改”的态度值得肯定。该案的成功调解不仅体现了军人在面对军地矛盾纠纷时的高尚品格,更给张某和社会上了生动一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