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搞钱竟然打起了盗割电缆的歪主意,结果钱没搞到,自己却受到法律的严惩。2010年6月9日,河南省西峡县法院审理一起盗窃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宋明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0元。
2006年5、6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宋明伙同他人(已判刑)骑摩托车窜至西峡县汉冶钢厂仓库后制氧站附近,被告人宋明在一边望风,刘晓中、赵子明盗割电缆线160余米。当夜将电缆线拉至回车镇老庙岗废品收购站销赃,被告人宋明分得赃款2000余元。经鉴定:该夜被盗电缆线价值54720元。案发后,被告人宋明家属向公安机关退缴赃款1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宋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宋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宋明家属积极退缴部分赃款,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