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法院:七旬老人澡堂猝死谁之过

  发布时间:2023-08-11 17:30:43


    基本案情

    路某与唐某系夫妻,共同经营一家洗浴店。洗浴店大门显眼位置及浴池内均有提示“60岁以上洗浴者需成人陪同,60岁以下亚健康者需成人陪同”,水池旁边有警示标志:“心脏病、高血压患者禁止入池!”2022年11月,年满70岁的裴某与妻子房某前往洗浴店洗浴,二人各自进入男女浴池半个小时左右,搓澡师傅在听到浴室“有人晕倒”的呼喊后急忙跳进水池,将裴某抬出,并立即通知路某,路某进入浴池与搓澡师傅一起对裴某进行心肺复苏等抢救行为,并拨打120。后裴某被送往医院抢救未果死亡,死亡医学证明显示死亡原因为呼吸心跳骤停死亡。现房某等人诉至法院,要求路某、唐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4万余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路某、唐某对裴某的身体状况并不知情,裴某在进入浴室时也未表现出明显异常,且洗浴店在大门口及泡澡池的显著位置张贴有安全提示及警示标志,应认定路某、唐某尽到了风险告知义务。浴室作为公共洗浴场所,其行业特点决定了经营场所的空气湿热且不能完全对流,也不能安装监控及安排巡逻人员随时发现意外情况。裴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自身身体情况有一定了解,尤其是洗澡时,更应当注意自身安全,对其身体所能承受的活动量作出合理的安排和调整,以避免危险的发生。裴某死亡的原因系呼吸心跳骤停,路某、唐某对该损害后果在主观上无法预见、客观上亦无法预防和控制,且在裴某发生意外后,路某、唐某及其浴室的工作人员及时对裴某进行了救助并通知了家属,已经尽到了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房某等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裴某的死亡与路某、唐某存在事实及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遂判决驳回房某等人的诉讼请求。房某等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我们每个人都是自己生命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尤其是在公共场所从事活动时,应对周围环境中存在的风险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避免受到不必要的伤害。若因经营者、管理者管理不到位导致自身生命财产受到损害时应注意搜集相关证据,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同时,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对进入场所的消费者应尽到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体现在对其经营、管理场所及相关配套设施是否符合安全标准、是否采取必要措施排除安全隐患、是否对常规风险有合理清晰的提示,以及在危险发生之后是否及时采取社会普遍认同的救助措施。如发生意外事故,经营场所已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则无需承担法律责任,反之,则需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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