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破裂军婚未成 法院判决退还彩礼

发布时间:2023-08-16 15:42:46


    案情简介

    王某某系某部队的现役军人。2022年初与顾某相识并于2022年1月确定恋爱关系,2022年3月10日双方举行订婚仪式。订婚前一天,王某某向顾某转款2万元,订婚当日,王某某给付彩礼现金10万元。订婚次日,顾某母亲秦某某的账户存入现金10万元。此外,王某某于订婚时购买价值38500元的“三金”(金手镯、钻戒、足金挂坠),订婚后与顾某共同购买奥迪车辆并支付首付款7万余元,车辆登记在顾某名下,之后王某某陆续向顾某转账车辆分期款5万余元。2023年1月,王某某与顾某就退婚事宜协商未果,王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顾某、秦某某返还彩礼和三金等共计28万余元。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支持返还3万元彩礼、购车款12万余元及顾某认可收到的金手镯一只、钻戒一只,王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王某某为缔结婚约向顾某交付了包含诉争挂坠在内的三金,挂坠属于彩礼范围,应当返还。一审判决返还的彩礼数额明显过低,二审综合考虑双方订婚后实际生活状况、彩礼数额、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酌定返还8万元彩礼。因此,二审改判顾某、秦某某向王某某返还8万元彩礼、购车款12万余元以及三金。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法官说法

    南阳中院民一庭法官同萧释法说,本案中军人王某某与顾某订婚,王某某向顾某交付10万元彩礼、赠送三金以及支付购车款,实际上系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行为。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故赠与所附条件没有成就,王某某有权要求返还。本案中二审结合双方订婚后的实际生活状况、彩礼数额、当地风俗习惯,合理认定应当返还的彩礼数额,维护了军人的合法权益。

    南阳市政协委员景建超评价说,军人是一个特殊的职业,异地服役及严格的纪律约束,使军人没有更多的时间深入了解婚姻对方。很多军人只能利用休假的短暂时间进行相亲,短短交往后就在父母的催促下匆忙定婚,也按照当地的风俗给予彩礼,深入交往后,发现两人并不合适,退婚后的彩礼返还问题就成为双方的矛盾所在。当彩礼返还不能协商解决时,军人应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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