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晨报》报道:古稀老人澡堂猝死 家属索赔 法院依法判决:澡堂尽到义务,无需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23-08-21 08:37:50


    稿件来源:南都晨报*南阳网

    本报讯(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朱凌云 朱小旭)七旬老人在澡堂洗澡猝死,家属悲痛万分,将澡堂诉至法院,索赔34万余元。日前,邓州市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判决。

    路某与唐某系夫妻,共同经营一家洗浴店。洗浴店大门显眼位置及浴池内均有提示“60岁以上洗浴者需成人陪同,60岁以下亚健康者需成人陪同”,水池旁边有警示标志:“心脏病、高血压患者禁止入池!”

    2022年11月,年满70岁的裴某与妻子房某前往洗浴店洗浴,二人各自进入男女浴池半个小时左右,搓澡师傅在听到浴室“有人晕倒”的呼喊后急忙跳进水池将裴某抬出,并立即通知路某,路某进入浴池与搓澡师傅一起对裴某进行心肺复苏等抢救行为,并拨打120。后裴某被送往医院抢救未果死亡,死亡医学证明显示死亡原因为呼吸心跳骤停死亡。现房某等人诉至法院,要求路某、唐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4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路某、唐某对裴某的身体状况并不知情,裴某在进入浴室时也未表现出明显异常,且洗浴店在大门口及泡澡池的显著位置张贴有安全提示及警示标志,应认定路某、唐某尽到了风险告知义务。浴室作为公共洗浴场所,其行业特点决定了经营场所的空气湿热且不能完全对流,也不能安装监控及安排巡逻人员随时发现意外情况。裴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自身身体情况有一定了解,尤其是洗澡时,更应当注意自身安全,对其身体所能承受的活动量作出合理的安排和调整,以避免危险的发生。裴某死亡的原因系呼吸心跳骤停,路某、唐某对该损害后果在主观上无法预见、客观上亦无法预防和控制,且在裴某发生意外后,路某、唐某及其浴室的工作人员及时对裴某进行了救助并通知了家属,已经尽到了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房某等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裴某的死亡与路某、唐某存在事实及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遂判决驳回房某等人的诉讼请求。房某等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承办法官提醒广大群众:我们每个人都是自己生命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尤其是在公共场所从事活动时,应对周围环境中存在的风险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避免受到不必要的伤害。同时,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对进入场所的消费者应尽到的安全保障义务,如发生意外事故,经营场所已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则无需承担法律责任,反之,则需承担法律责任。②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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