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晚报》报道:饮酒后死亡 同饮者需要担责吗

发布时间:2023-08-25 10:59:18


    稿件来源:南阳晚报*南阳网

    通讯员 张振丽

    闲暇之时,三五好友小聚,难免会推杯换盏,饮酒助兴。倘若共同饮酒后,有人不幸身亡,同饮者是否需担责?一起来看,南召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生命权纠纷案。

    2022年3月,冯某甲几次打电话约苏某某去李某某家中喝酒。3月17日下午1时多,冯某甲自带一瓶酒到李某某家中,并联系苏某某到李某某家中打牌喝酒,三人共饮了一瓶白酒。当日下午3时多,苏某某将冯某甲送至其所在的养猪场。3月18日,李某某联系冯某甲未果,遂前往养猪场,发现其已死亡。后冯某甲的亲属将苏某某、李某某诉至法院,请求赔偿损失13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综合该案现有证据,不能证实二被告对冯某甲的死亡存在过错,故原告请求二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不予支持。庭审中,二被告自愿各自补偿原告现金1万元,法院予以确认。最终,一审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判决苏某某、李某某各自补偿原告现金1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在饮酒过程中,不要强行劝酒、酗酒、斗酒,并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果饮酒出事,有4种行为同桌饮酒者需承担法律责任: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而诱发疾病等;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③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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