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9日,一例因保管合同纠纷而引发的长达2年越级人访、信访案,随着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槌落定而息访。擅自出售保管的他人车辆还诡辩是自己组装的内乡县长岭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岭公司)被终审判付89442.70元及利息,并返还东风车一辆。此案再次启迪世人:人访、信访反映社情民意无可厚非,但解决问题的最终渠道仍要靠法律,动辄越级人访、信访实不可取。
法院卷宗显示,2004年11月16日,沈阳市皇姑区居民靳某以沈阳路路通公司名义,与长岭公司签订一份备忘录:由路路通公司将“485”农用发动机车辆25台运抵长岭公司,然后组装出售。该备忘没加盖单位印鉴。嗣后,靳某运送部分农用车辆及配件,存放于长岭公司仓库。仓库保管员给靳某出具“存放五台车、出售东风车壹台”字据。保管期间,长岭公司将靳某存放的4台农用车及东风车出售,但车款没交给靳某。在多次交涉未果情况下,靳某开始越级人访、信访有关部门。内乡县委责成该县城关镇纪委调查核实:长岭公司出售的四台农用车价款为89442.7元,靳某存放的另一辆车仍在长岭公司仓库;长岭公司出售的东风车账面反映价款为9600元,该车价款双方争议较大。长岭公司辩解其只与路路通公司发生业务往来,与靳某无关,况且出售的四辆农用车并非靳某所有,而是自己公司组装出售的。
该人访、信访案被引入诉讼程序解决后,内乡法院依据上述证据,一审判决长岭公司返还靳某四台农用车价款89442.70元及利息;返还存放在该公司仓库的另一辆车;对价款争议较大的且已出售的车辆,尽管靳某出具了市场参考价格证明,但因车辆在出售过程中,受品牌、质量、生产日期诸因素影响,只能作为参考,不能作为定价确凿证据,故暂不处理,靳某可另行收集证据后再处理。
一审判决书送达后,长岭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终审判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案至此尽管划上了句号,但靳某为维护自己合法利益而人访、信访,花费万余元差旅费没被法律保护的代价,难道不值得世人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