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高雁鸿
稿件来源:南阳晚报*南阳网
以自己的名义贷款给他人使用,自己不是实际用款人的情况下,是否需要承担还款责任呢?近日,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因借名贷款买车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
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系朋友关系,被告刘某欲购买车辆,由于征信问题,借用原告张某名义贷款购买小轿车一辆,贷款17万余元,贷款期限为36个月,月利率为0.6478%,罚息1.2011%。
刘某购买车辆后的5个月内,多次驾驶该车辆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涉案汽车作为作案工具被没收,刘某入狱。自刘某入狱后,该车辆贷款便未能按时偿还,以至于逾期滚利,数月后,未还金额增至20万余元。
张某作为名义贷款人,因未按时偿还贷款被起诉,不得已替刘某偿还了该笔贷款。张某还款后,刘某及其家人以各种理由推诿,不愿还钱,张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刘某借用原告张某名义贷款购买车辆,因被告刘某逾期未偿还,张某代其偿还本息共计206644.79元,被告刘某受益,原告张某受损,因此被告刘某构成不当得利。遂依法判决:被告刘某向原告张某返还不当得利款206644.79元。
法官说法 帮忙人作为借款合同的借款人,受合同的约束,要承担还款的义务,而借款合同并不对被帮忙的朋友或者亲戚产生约束力。这当中其实存在很大的风险,如果朋友或亲戚中途停止偿还贷款,那么帮忙人作为借款人,则需要替朋友或亲戚来归还这笔借款。
帮别人贷款买车的主要风险有:会影响本人以后的信用贷款与征信报告;若实际贷款人驾车出事故后,负责的是名义贷款人;若驾驶人出现肇事逃逸,或实际贷款人出现抵押骗保等行为,作为名义上的贷款人,也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③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