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句俗话叫万事要讲规矩,没规矩不成方圆,同样在生活中也要有规矩,该是自己的东西就是自己的,不该是自己的东西强占法不容,2010年6月10日,河南省西峡县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占用被人土地而引起的一起纠纷案,依法判处被告董明做出了惩处。
被告董明和原告张兰是同村邻居,两家旁边有块空地,被告一直用来种香菇, 2007年5月22日原告张兰因欲在此建简易厂棚作仓库即与洛阳铁路土地管理分局南阳土地管理处签订一份《临时借用铁路用地合同》,合同约定这块空地租给原告张兰,租赁合同5年,协议签订后,原告即已修建67米长的简易房,还有18.5米被被告香菇棚占用。2008年5月原告儿子去给被告告知,该地方已租用,让其挪走香菇棚,被告始终没挪,原告没法诉至本院。
西峡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临时借用铁路用地,由原告与洛阳铁路土地管理分局南阳土地管理处签订的临时借用铁路用地合同书为依据,该合同真实、自愿、合法,为有效合同,原告已告知被告该块地已借用,被告所放置的香菇棚应自行搬走。根据我国法律有关规定,法院判处被告告董明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其猪圈以东的香菇棚移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