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晨报》报道:车辆保险到期当日发生交通事故 咋赔偿?法官细说分明

发布时间:2023-09-07 08:45:58


    稿件来源:南都晨报*南阳网

    本报讯(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姜燕)车辆保险到期当天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赔偿不赔偿?日前,唐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22年12月11日,李某借用父亲的轻型货车,雇佣王某为自己拉货。当天18时30分,王某驾驶货车与横穿马路的毛某相撞,导致毛某受伤。经专业机构鉴定,毛某骨折达十级伤残,脊柱损伤达九级伤残。因双方无法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毛某将王某、李某和李某父亲诉至唐河县人民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在为李某提供劳务过程中致使毛某受伤,应当由接受劳务的李某承担赔偿责任。值得注意的是,案涉车辆交强险保险期限截止时间为事发当日12时,商业险保险期限截止时间为事发当日24时,而这起交通事故的发生时间为18时30分,已不在交强险保险期限内。相关赔偿责任,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李某父亲承担80%赔偿责任,李某承担20%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李某承担80%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毛某自担20%责任。

    唐河县人民法院认定,毛某因这起交通事故产生医疗费用项共9万元、伤残赔偿项共15.5万元。相关医疗费用项,在交强险相关项1.8万元责任限额内,李某父亲赔偿1.44万元,李某赔偿0.36万元;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李某承担80%赔偿责任,即5.76万元,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毛某自担20%责任,即1.44万元。伤残赔偿未超出交强险相关项责任限额,李某父亲承担80%赔偿责任,即12.4万元;李某承担20%赔偿责任,即3.1万元。依照《民法典》等相关规定,唐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李某父亲赔偿毛某13.84万元,李某赔偿毛某3.46万元,保险公司赔偿毛某5.76万元。判决后,各方均服判息诉。②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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