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精神病的儿子将邻居打伤,作为监护人的父母要承担赔偿责任。2010年6月10日,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判决打伤人的被告马某赔偿余某等二原告医疗费等共计5823.85元,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马某某、曹某某承担;驳回二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被告系近邻,2009年7月13日下午6时许,被告马某闯进原告家中,以原告余某中午骂自己为由,对余某拳打脚踢,余的丈夫见状急忙上前劝阻,马某又将余的丈夫脸部打伤。当天晚上二原告被送到南阳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共住院8天,花费医疗费5183.85元。二原告被殴打后,南阳市公安局茶庵派出所及时出警,分别对原、被告双方进行了询问和调查。经法医鉴定,受害人余某的伤情为轻伤;马某属于精神分裂症,无责任能力。双方当事人对上述两个鉴定结论均无异议。2009年8月21日,公安机关作出了撤销刑事案件决定书。随后二原告向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马某及其法定监护人马某某、曹某某共同赔偿二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7518元及精神抚慰金5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马某无故闯入二原告家中并将二原告打伤,上述事实经公安机关调查属实,且被告马某也认可属实。鉴于被告马某系精神分裂症患者,无责任能力,故公安机关作出了撤销刑事案件侦查的决定,但二原告要求被告马某赔偿经济损失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因被告马某系精神分裂症患者,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虽已成年,但仍与其父母居住生活在一起,故民事赔偿责任应由其监护人马某某、曹某某承担。二原告的医疗费5183.85元,以及护理费、误工费640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考虑到被告马某的精神状况及二原告的受伤程度等因素,对原告的精神抚慰金请求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