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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通讯员 郭贝 刘学)9月14日,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毁坏财物罪案件,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王某拥有一辆货车,因拉货需要与刘某结识。在一次拉货过程中,王某的货车因刘某装的货物超标导致翻车,王某自费5000元修理货车,刘某不管不问,王某为此对刘某怀恨在心。2023年4月一天晚上,王某发现刘某的轻型普通货车停放在路边,为泄私愤,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将车油箱底部戳穿,用打火机将泄漏的柴油点燃把车烧毁。经内乡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烧毁的机动车价值4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案发后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③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