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晨报》 报道:驾校学员练车发生交通事故,法院依法判决—— 无证教练获刑10个月赔偿20.5万元

发布时间:2023-09-20 10:20:15


    稿件来源:南都晨报*南阳网

    本报讯(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姜燕)驾校学员练车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抢救无效死亡,谁应承担责任?日前,唐河县人民法院审理这起交通肇事案,判处驾校教练冯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冯某在一厂院内开办驾校,招收学员进行驾驶员培训。2022年8月21日,冯某在未取得教练证的情况下,作为随车教练使用私家车在道路上指导学员周某练习驾驶技能,行至一路口时,撞上前方同向行驶正左转弯的王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致两车损坏、王某受伤,后王某被送医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交警部门认定,冯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承担次要责任,周某无责任。此后,冯某与王某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损失20.5万元,并取得王某近亲属谅解,公诉机关以冯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经审查,该案中冯某在未取得教练证的情况下担任随车教练;未使用教练车;未按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在道路上指导他人驾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冯某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冯某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结合案情、冯某所犯罪行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参加驾驶技能培训的学员,由于缺乏驾驶经验和应急处置能力,对驾驶学习过程中的危险无法充分预见和避免,教练员对驾驶培训中的危险和损害结果具有注意义务。驾校应当严格依法办学,安排具有相应资质的教练员,严格按照交管部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规范指导学员练习驾驶技术,培养驾驶员遵法守规素质,以免发生意外引起纠纷,甚至触犯刑法。⑤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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