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亲不如近邻”,这句话差不多谁都会说,但真正把“近邻”处得比“远亲”还亲,并不是件容易事,2010年6月11日,河南省西峡县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相邻关系引起的纠纷案,法院依法给双方做判决,但两邻居能否真正的和好,还是一个问号。
张明和刘欣系前后邻居,原告张明居南,被告刘欣居北。1998年4月,原被告为原告房后的阴沟经村组调解达成协议,其中第三条约定,“在张明房后阴沟内,张宝(被告父亲)必须做到不准堆放杂物,保证水路畅通。”协议签订后双方十几年相安无事。2009年8月被告靠近原告房后的阴沟垒院墙,原告认为被告垒院墙侵占了他的阴沟,双方产生矛盾,原告阻止被告垒院墙,并扒掉双方相邻一堵院墙,被告遂砸毁原告房子上排水槽五个,2009年8月17日经村委会调解,建议原告屋后水槽改为弯头水槽,被告应予以赔偿,被告不予执行。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系南北紧邻,在处理相邻关系纠纷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排水关系。原告房后排水的阴沟,原告早已硬化,现被告垒院墙后,阴沟最窄处约60公分,被告垒在阴沟内的墙原告已拆除,原告阴沟排水通畅。原告屋顶四周设置的排水槽已形成多年,现被告垒院墙后,认为原告房子上水冲到其院内,妨碍其正常生活,被告应主动找原告予以协商解决,而不能强行砸毁原告房屋上的排水槽,显属方法不当,故对原告诉请要求被告赔偿砸坏原告房屋的出水槽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现水槽已砸毁,需重新更换,应以村委调解为弯头排水管的意见为宜,避免水排入被告院内。根据我国法律有关规定,判处被告刘欣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张明房屋排水槽五支。并希望双方能够协商解决,双方都要礼让、谦让,设身处地为对方着想。同时,要严以律己,主动承担责任,多作自我批评。只有这样,邻里方能和睦相处。邻里矛盾才能真正得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