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晨报》报道:因纠纷使用他人微信号发布其隐私信息,法院判决——侵犯名誉权 在朋友圈公开道歉

发布时间:2023-09-21 09:16:16


    稿件来源:南都晨报*南阳网

    本报讯(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张振丽)日前,南召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当事双方皆服判息诉,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21年5月,王某、赵某经朋友介绍认识,建立雇佣关系,赵某担任王某助理,负责相关工作。因王某、赵某二人之间产生纠纷,赵某使用王某微信号向数名微信好友发送涉及王某个人隐私的信息,在聊天过程中声称王某存在诈骗巨额财产、偷税等行为。王某以赵某的行为严重侵害自己的名誉权与个人隐私为由,将赵某诉至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云阳法庭法官杨雪营审理认为,侵害名誉权是指行为人因故意或过失对他人实施侮辱、诽谤等行为,并导致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该案中,被告赵某使用原告王某微信号向他人发送涉及王某个人隐私的信息及诈骗、偷税等信息,致使王某的社会评价降低,赵某的行为侵犯了王某的名誉权。遂依法判决被告赵某向原告王某以书面形式道歉,并在被告赵某的微信朋友圈公开道歉内容。法庭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服判息诉。

    杨雪营提醒: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域,言论自由不等于情绪宣泄自由,人们在充分享有网络自由表达权利的同时,要谨言慎行,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坚守法律和道德底线,不能为所欲为,不加节制。网民在网络空间发布不实信息,侵犯他人肖像权,损毁他人名誉,构成网络名誉侵权,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每个人都应当约束自身言行,保持必要的理性、客观,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文明上网、理性表达。②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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