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0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强奸案,伙同他人轮奸前女友的被告人郑国,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同伙柳竹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郑国、柳竹均系新野县城郊乡人。2008年12月的一天夜里,被告人郑国、柳竹伙同田均柱(另案处理)等人将郑国的前女友晋某某带至新野县城大桥路东段福康旅馆内,被告人郑国强行与晋某某发生了性关系。后被告人柳竹和田均柱强行搂抱晋某某时,被晋某某抓伤,被告人柳竹即离开了现场,后田均柱在郑国的帮助下强行与被害人晋某某发生了性关系。次日早上,被告人柳竹赶回现场对晋某某强行搂抱,由于被害人反抗及郑国、田均柱等人的催促而离开现场。
案发后,2009年6月25日,被告人郑国在家等候,由其父亲通知新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并于同日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另一犯罪嫌疑人田森杰(另案处理)。被告人柳竹于2009年9月30日到新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
新野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国伙同他人以奸淫为目的,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且系轮奸;被告人柳竹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因意志外原因未得逞,系未遂。被告人郑国的辩护人认为郑国有自首立功情节,且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成立,依法予以采信。被告人柳竹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强奸未遂且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采信。遂依据《刑法》有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