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晨报》报道:工人在工地受伤,与用工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 违法分包 用工单位承担工伤责任

发布时间:2023-09-26 08:48:53


    稿件来源:南都晨报*南阳网

    本报讯(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贾吉振 徐明明)公司将工程劳务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该自然人又将工程部分转包给案外人施工,案外人招用的职工进入工地受伤,谁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日前,桐柏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判决由用工单位承担违法分包情形下的工伤保险责任。

    案情聚焦:2020年8月10日,路桥公司将其承接的路桥工程项目中的部分工程劳务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李某,李某承接后又将工程支模部分转给周某施工。张某受周某雇请在工地干活,双方口头约定每天300元,按月支付。2021年5月22日,张某开始到工地工作,当日上午张某在工地捆绑试吊工字钢时,左脚被砸伤,经检查左脚后跟骨粉碎性骨折、左侧外踝骨折、左踝关节损伤,后经手术治疗放置钢板和十根螺钉。

    张某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经审查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为工伤。南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张某伤情鉴定为伤残九级。张某于2023年3月申请仲裁,桐柏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路桥公司向张某支付各项费用总计25万余元。路桥公司对该仲裁裁决不服,提起诉讼,诉请判令公司对张某不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

    法院审判:桐柏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路桥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张某各项工伤赔偿费用24万余元。路桥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中,人社局以路桥公司为用工单位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张某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认定为工伤,经南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鉴定为伤残九级,故张某据此主张路桥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于法有据。②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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