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桐柏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被告人郑某某非法经营罪案,郑某某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违法所得也依法予以追缴。
基本案情
郑某某以盈利为目的,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22年2月开始,在其居住地周边收购成品卷烟,后通过邮寄方式销售给他人,郑某某每条香烟赚取10-20元的差价,2022年2月至2022年4月期间,郑某某共收到购烟款金额62万余元,2022年4月,桐柏县烟草局将采购香烟后正准备邮寄的郑某某查获,现场查获香烟92条,价值2.7万余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以盈利为目的,收购香烟后加价出售给他人以赚取差价,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到案后能够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法院遂以犯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后被告人提起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什么是非法经营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对非法经营罪做了这样的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劵、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2010年3月2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对非法经营烟草类专卖品“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进行了规定,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一百万支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