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还是危害公共安全?

  发布时间:2010-06-12 09:08:11


编辑部:

2009225中午,我朋友冯某大量饮酒,当晚20时许,驾驶豫RB0306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新野县城人民路北段瑞祥烩面门前时,与同向行驶的骑电动车人黄某发生碰撞后,继续向南行驶220至舒心洗浴中心门前又与饮酒后的步行人田某、杨某发生碰撞,将田某撞倒在路边、将杨某拖挂在轿车底部拐向西行驶920至新纺公司北大门东20处时,与杨军驾驶的豫R28338自卸货车相撞后停车,轿车被卡在货车的尾部,在周围群众“车下有人”的呼喊中,我朋友冯某强行倒车。闻讯赶到的交警将轿车掀翻后发现杨某已经死亡,后我朋友冯某弃车逃逸。请问此种情况是交通肇事还是危害公共安全?

读者:王军

 

 

 

王军读者: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所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你朋友冯某明知酒后驾车违法,有可能危及在道路上通行的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却酒后驾车,在第一次肇事将正常行驶的黄某撞到,停车调整方向后继续行驶,证明你朋友冯某在当时尚有一定的辨认、控制能力。后你朋友冯某继续驾车冲撞,将在路边站立的田某撞倒,在明知撞人的情况下,你朋友冯某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同时将杨某撞倒在地拖挂在车下,拖行近千米后撞到一货车上才停车,在周围群众“车下有人”的呼喊声中,强行倒车,造成杨某因创伤性休克并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的严重后果。这一系列行为证明了你朋友冯某主观上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条件。本案案发地点是在新野县城区的主干道路上,案发时间是在20时许,一般情况下,此时道路上的人车流量相对较大。你朋友冯某酒后驾车高速行驶在这样的道路上,足以危及在该时段内在该处道路上正常通行的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其行为的危险性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具有一定的相当性。结果在短时间内该车连续冲撞三人,致其中一人死亡。因此,你朋友冯某酒后驾车高速行驶并连续冲撞多人的行为本身明显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性,应当认定为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观要件。因此,你朋友冯某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交通肇事罪在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过失氛围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综观本案,你朋友冯某酒后高速驾车冲撞,并不存在轻信能够避免发生危害结果的主客观要件,所以,你朋友冯某在主观上并非出于过于自信的过失。你朋友冯某酒后驾车将黄某撞倒后尚知道调整方向行驶,之后再周围群众“车下有人”的呼喊声中强行倒车,这些行为足以证明你朋友冯某在主观上也不是疏忽大意的过失。由于你朋友冯某在主观上既不是出于过于自信的过失,也不是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故,其行为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主观要件,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责任编辑: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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