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晨报》报道:废品被引燃 娃娃当证人

发布时间:2023-10-11 09:06:35


    稿件来源:南都晨报*南阳网

    本报迅(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陈金玲 何川)孩子们玩耍时,用打火机引燃了一个废品存放点,在案件审理期间,6岁孩子的证言如何认定?日前,邓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依法判决7岁的张某及其监护人赔偿废品存放点主人赵某2080元。

    7岁的张某在村外玩耍时,用打火机引燃了一个废品存放点。这些废品系村民赵某存放。事发地点比较偏僻,而且没有视频监控。民警走访调查时,6岁的小红及其长辈均接受了询问。对于民警提出的“谁点的火”“谁有打火机”等问题,小红均回答“张某”。由于赵某与张某的监护人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赵某将张某及其监护人诉至法院,要求他们赔偿损失3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该案中,指认某人是否有打火机、是否点火,未超出年满6周岁、具备一定辨识能力的未成年人认知范畴,通过眼睛观察,即可产生明晰的认知,不需要进行复杂的分析、辨别,且指认时其长辈在场,因此,对于民警在事发后走访调查时,执法记录仪记录的询问小红的证言视频资料,应当予以采信。结合民警询问张某是否点火时,张某只是沉默并未反驳,且事发后张某的监护人多次主动找到赵某,协商赔偿事宜,故认定张某系侵权人。综合案情,法院依法判决张某及其监护人赔偿赵某2080元。②3

文章出处:2023年10月11日《南都晨报》C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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