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致人伤害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10-06-12 16:02:33


编辑老师:

赵冰系永昌运输有限公司的雇员,负责公司的货物长途运输任务。20105月初,赵冰按照公司安排,承担一批货物的运输,由于运输途径自己老家,赵冰遂顺路回家看看。在回家途中,由于赵冰车速过快与李某驾驶的车相撞,导致李某受伤,花去医药费3000多元。

请问,由谁对李某的损失承担责任?

读者:小钟

 

 

小钟读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赵冰在履行长途运输任务中顺路回家的行为超出了雇佣公司的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与履行运输职务之间是有内在联系的,应认定为赵冰是在“从事雇佣活动”,因此永昌运输有限公司应对丙承担因车祸所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而车祸的发生是因为赵冰车速过快导致,表明赵冰对此事故在主观上具有重大过失,因此,赵冰应当与永昌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鉴于赵冰有过错致人损害,永昌运输有限公司赔偿后,可向赵冰追偿。

责任编辑: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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