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12日,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代小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并责令退赔被害单位南阳汉冶钢厂价款98600元。自以为聪明无隙,却不知天网罩头。看守所里代小明对自己的贪婪铸下的罪过悔恨不已。
西峡县法院一审查明:2006年8、9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代小明伙同李某、燕某、程某、张某(该四人已判刑)等人驾驶齐头东风车窜至南阳汉冶钢厂院内,勾结钢厂保安李纪文(已判刑)盗窃院内堆放的面包铁15吨,后经赵某(另案处理)介绍拉至淅川县一废品收购站销赃,获款后分赃挥霍。经鉴定:被盗面包铁价值30000元。2007年2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代小明伙同李某、燕某、程某某、张某等人驾驶后八轮车窜至南阳汉冶钢厂院内,勾结钢厂保安李某盗窃院内堆放的面包铁28吨,后拉至内乡县水泥厂一废品收购站销赃,获款20000余元分赃挥霍。经鉴定:被盗面包铁价值68600元。
西峡法院认为,被告人代小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合伙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法院支持。遂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