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1日,河南省唐河法院审结了一起妻子请求生活帮助费、子女请求抚养费的案件,法院及时判决支持了原告方的诉讼请求,较好地保护了儿童妇女的合法权益。
原告刘瑗与被告李兵于2000年结婚后一起到天津打工并相继生育三个女儿。2008年底,双方因生活琐事生气,刘瑗带着三个女儿回唐河老家生活,李兵则继续在天津打工。李兵在2009年支付给妻子及女儿部分生活费用后便对妻女不管不问。刘瑗身患肾结石等疾病,又直接抚养三个分别为1岁,4岁、9岁年幼的女儿,生活艰辛,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李兵按月支付刘瑗生活帮助费及三个女儿的抚养费。
唐河法院受理案件后,在承办法官的努力下,被告李兵预先支付给原告方生活费500元以解燃眉之急。此后承办法官对该案进行了多次调解,但由于夫妻双方就三个女儿抚养问题僵持不下,调解无果。为及时解决原告方的困境,6月11日,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兵每月支付给三个女儿各生活费135元,医疗费、教育费可根据具体需要或实际发生数额另行主张;判决李兵支付刘瑗生活帮助费5000元。判决送达后,原告方表示满意。案件的承办法官表示,要对此案跟踪到底,督促被告在文书生效后及时履行判决义务,维护好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