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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姚烽 陈金波)经熟人介绍投资某公司分红项目后,未获得约定的收益,投资人起诉介绍人要求退款。日前,该案经法院一审、二审后,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今年4月,徐某、杨某通过曹某介绍,向河南某汽贸有限公司某项目投资14万元,并与该公司工作人员陈某签订了投资担保协议,约定投资期间每个月收益为投资金额的20%,协议签订后,曹某向二人出具了14万元的欠条。后二人仅获得收益28340元,剩余款项石沉大海,遂引发诉讼。
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曹某虽未收取款项,但以欠款人身份出具欠条,并约定还款期限,表明其系自愿加入到二原告与陈某的债务中,徐某、杨某有权请求曹某对陈某所欠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对徐某、杨某要求曹某支付借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判决后,被告曹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承办法官介绍,曹某向二原告出具欠条的行为,表明其已将自己作为债务人的身份承诺还款,双方已达成了由被告曹某加入原来债务中的合意,表明其愿意承担涉案债务的还款责任,可以认定构成债务加入,曹某理应承担还款责任。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在投资时一定要擦亮双眼,警惕高回报投资,切勿盲目跟风,守护好自己的“钱袋子”。⑥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