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南阳中院:巡回审判进党校 200余名机关干部“零距离”旁听庭审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13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一起行政案件庭审搬进党校课堂,在党校学习的县市区局长进修班、市直科长培训班200余名学员现场旁听庭审。被告某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出庭应诉。
被告某人民政府因规划调整建设文新街,占用原告商住用地5.24亩,原告所建综合楼被迫停建并需要拆除。原告以被告不作为、不及时征收补偿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依法征收所占用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并赔偿原告损失。
【裁判结果】
庭审结束后,合议庭当庭宣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60日内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规定,对原告主张的因行政规划调整而无法继续使用的5.24亩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依法作出征收及补偿决定,驳回原告的其他诉求。
【典型意义】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有利于增强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行政的意识,规范行政机关的行为,提升行政执法的水平,也有利于全社会提高法治观念。该案的审理让在场的机关干部深刻感受到了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对行政执法行为的规范性、证据完整性、客观性和程序合法性有了更为深刻的理解,有利于他们加强法律法规学习,不断提升依法行政的能力与水平。
2020年以来,南阳中院高度重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范化、常态化建设工作,将“告官能见官”“出庭又出声”作为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必要条件重抓重推。南阳法院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连年位居全省前列,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已成为南阳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新常态。
案例2
镇平法院:孩童房顶玩耍坠落 法庭家门口定分止争
【基本案情】
原、被告系同村邻居。原告是一名6岁的小男孩,父母长年在外打工,由爷奶在家照看。2013年7月份,原告到被告家平房顶玩耍,因无人照看,从平房上摔下来受伤,花费医疗费两万多元,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医疗费及各项损失。
【裁判结果】
在合议庭主持下原、被告当庭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支付原告现金3000元(已支付1000元,现在即时支付2000元)。该责任由被告监护人承担。
【典型意义】
巡回审理是人民法庭为方便人民群众诉讼采取的一种案件审理方式,是司法便民的重要举措。它打破传统“坐堂式”审案模式,有效推动了“走出去”办案,尽可能为人民群众减轻诉累,进一步提升司法服务水平,切实做到巡回审理、普法宣传“两手抓”。该案的巡回审理提醒广大群众,邻居要礼让谦和,友善和睦,邻里之间出入相友,守望相助,有话好好说,有事依法办,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3
西峡法院:封箱上垒起审判席 倾力调解促和谐
【基本案情】
2013年9月21日下午,原告周某驾驶摩托车行至311国道双龙镇小水村路段与被告陈某所有的黄狗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周某身体多处受伤,后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7天,花医疗费2474.13元,治疗期间被告垫付检查费290元、医疗费1200元。为周某后续治疗问题,双方经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周某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共计8507.53元。
【裁判结果】
经西峡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陈某自愿赔偿原告周某各项损失共计3790元,扣除其已垫付的1490元,当庭再支付原告周某23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告陈某年逾古稀,与老伴相依为命,仅靠几亩薄田和几十个蜂箱勉强度日,考虑到陈老汉年迈,且居住地比较偏远,通过巡回审理该案,一方面能够减轻当事人诉累,实现“让法官多走路,让群众少跑腿”;另一方面就地审理,方便实地勘察现场、走访调查案情,更好促进矛盾纠纷化解;同时,还能够通过“审理一案,教育一片”,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该案巡回效果良好,南阳中院以此案为原型,精心策划制作了微电影《蜂箱上垒起的审判席》,荣获第四届平安中国微电影微视频微动漫“三微”比赛暨“我和政法70年”短视频征集活动最佳微电影、最佳编剧奖,全国法院第六届微电影微视频微动漫评选活动十佳微电影、最佳女配角奖,第七届亚洲微电影艺术节好作品奖等殊荣。
案例4
社旗法院:楼上飞下卵石砸中宝马车 单元业主共担责
【基本案情】
2014年7月2日,原告李某驾驶宝马轿车到社旗县城香山花苑其姐家走亲戚,将所驾驶的车辆停放在小区2号楼南边公共停车位。次日早上10时许去开车时,发现轿车前挡风玻璃被小鹅卵石砸裂。李某当即报警,警察赶到后进行了调查,但最终无法确定卵石是从哪一住户抛下。从物业公司提供的监控录像来看,卵石是从2号楼1单元西户落下。事后李某为更换轿车前挡风玻璃支付修理费9888元、贴膜费2700元,损失共计12588元。李某多次找该居民楼1单元西户业主询问并要求赔偿,但有关业主均认为损害不是自己造成,与自己无关,拒绝赔偿。无奈,李某将该居民楼1单元西户2至6层5名业主告上法庭。
【裁判结果】
法庭在开庭前已对双方当事人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庭审过程中再次语重心长、推心置腹地同当事人沟通。最终部分当事人同意赔偿原告6500元并当庭履行,李某表示接受和谅解,并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该案是一起实际加害人难以确定的损害赔偿案。案中砸裂轿车前挡风玻璃的是一块小鹅卵石,不属于建筑物上的附属物品,该车辆停放在该小区公共停车位,车主除了证明自己不可能侵权之外,该楼二至六层5名业主都可能实施侵权行为。因为没人主动承担责任,原告依据《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规定,将五被告诉至法院,符合相关法律规定。通过该案的巡回审理不仅让群众明白了高空坠物的法律规定,更认清了高空丢弃物品的危害,提升大家的安全意识。通过法官的说服教育,该案丢弃鹅卵石的业主也认识到了自身错误,主动与车主达成协议,车主当庭撤诉,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案例5
内乡法院:爷死孙闹争遗产 依法办理促家和
【基本案情】
原、被告家原有土木结构房屋五间,1997年在本村邻居参与下进行了分配,原告张某之父和两名被告张甲、张乙(均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各分得两间房屋,宅基地和树木均分。后在原、被告父母参与下将旧房拆除,改建成楼房。2004年,原告祖父订立遗嘱将家产赠予年幼的孙子张甲张乙,张甲张乙父亲作为监护人在该遗嘱签字,后原告祖父于2008年去世。2013年该楼房被政府统一拆迁,张甲张乙各分得新房178.47平方米,并分别获得安置费24556.5元、36973.8元。2014年7月,原告祖母去世前订立遗嘱,同意其丈夫遗赠意见。原告认为政府拆迁后分得的新房及安置费应作为遗产分配,形成诉争,请求判令继承遗产总额的五分之一达10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原有的土木结构房屋已不存在,且原告祖母生前对祖父的遗嘱表示同意。根据《继承法》有关规定,原告祖父处分个人财产,并经其祖母同意,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该遗嘱为有效遗嘱,法院予以支持,遂当庭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公民可以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多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司法实践中,遗嘱的效力、遗产的确定是审理继承案件的重点、困难所在。如遗嘱人立有的遗嘱既能反映遗嘱人的行为能力,又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又能确定具体的遗产,就便于遗产的高效继承。本案中,原告祖父祖母夫妻俩通过立遗嘱的方式,指定由其两个孙子继承财产,原告要求按法定继承方式继承该遗产五分之一(10万元)的请求,失去了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原告的主张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案例6
桐柏法院:大橡树下的审判 兼顾监护权与财产监管权
【基本案情】
1990年,女子杨某和男子张某在桐柏县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三女一子,现大女儿已成家。2014年,双方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协议约定,两个女儿随杨某生活,儿子随张某生活。2017年3月,张某身患重病,其弟弟张某甲和妹妹张某乙将他接回桐柏县,杨某闻讯也赶回张某家。通过沟通,二人冰释前嫌,张某与杨某复婚。之后,杨某立即安排张某在随州市办理入院手续。虽经杨某悉心照料,但张某病情严重,于2017年3月23日去世。后张某甲和张某乙递给杨某一份张某生前留下的遗嘱,遗嘱称:在郑州市的两套房产和一辆现代轿车变卖后的资金归张某的儿子所有,银行卡内的20万元归两个未成年女儿所有,并委托张某甲、张某乙为财产监管人,在其子女年满18周岁前,不得以任何借口动用这些财产。张某去世后,3个未成年子女一直跟随杨某,生活拮据。张某乙愿意将受委托保管的财产交给杨某,却遭到张某甲的拒绝。杨某将张某甲和张某乙告上法庭,请求确认对3个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以及财产行使管理权。
【裁判结果】
该案经法庭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原告杨某对3个未成年子女享有监护权;遗嘱所涉及的两套房子由被告保管,将来由原、被告双方共同办理该两套房屋的产权手续,杨某没有处置两套房产产权的权利;张某遗留下的所有银行卡由原告杨某持有和支配,仅用于3个未成年子女的学习、生活、医疗支出,不得挪为他用;若原告将银行卡中的钱挪为他用,被告有权立即收回所有的银行卡。
【典型意义】
本案中原告杨某要求依法享有监护权,符合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支持。张某立的遗嘱是合法有效的,应按遗嘱来保护3名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监护权与财产监管权并不冲突,如果财产管理人在监管财产过程中,损害了3名未成年人的利益,监护人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可以依法主张权利,追究监管人的民事责任。
案例7
卧龙法院:未成年人KTV死亡 涉事各方均有责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17日凌晨12时许,某理发店老板王某在市区某KTV订了一个包间,和徐某、刘某甲、郭某、李某、张某、马某、曹某、魏某在微信上相约一同到此唱歌、喝酒。在众人娱乐时,刘某甲突然休克昏倒在地,其他同行人员立即将刘某甲抬到大厅实施抢救并报警,经120施救至南阳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
事发时刘某甲未满16周岁,生前在王某和徐某合伙经营的理发店打工。对于其死亡,刘某甲的父母遭受了巨大打击,认为某KTV及王某等同行的8人都应当对刘某甲的死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与多名被告协商无果,刘某甲的父母遂将某KTV及王某等8人诉至卧龙区人民法院,要求共同赔偿刘某甲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499437.61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受害人刘某甲出生时患有先天性心脏病,进行过法洛四联症手术。出院后,虽然其心功能为一级,但仍然需要注意并发症的发生,要定期去医院复查,按时服药。尸检时检出刘某甲乙醇含量为66.7mg/100ml。经专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甲符合法洛四联症术后因饮酒并发心肌断裂、肺水肿、脑水肿等致急性循环呼吸功能障碍而死亡,饮酒考虑为死亡的辅助因素。刘某甲明知自己有心脏病,还大量饮酒,其本人对自己的死亡有过错。原告父母明知刘某甲为未成年人且患有心脏病,在其夜不归宿的情况下也不询问,对其进行管束,没有履行好自己的监护责任,也没有证据证明在刘某甲手术后对其病情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复查、服药。因此,原告父母对刘某甲的死亡后果也有过错。南阳市某KTV没有履行好法律规定的对未成年人保护义务,且在有两个未成年人进入KTV的情况下,没有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并向所在的包间内送酒,南阳市某KTV有过错。王某、徐某共同出资开办了某理发店,系个体工商户,刘某甲在该理发店从事给客人洗头工作时不满16周岁,且在KTV娱乐期间,没有证据证明刘某甲在饮酒时王某、徐某对其进行劝阻。因此王某、徐某存在过错。郭某、李某、张某、马某、曹某作为成年人,在刘某甲饮酒时,未进行劝阻,均存在过错。魏某在事故发生时不到14周岁,属于未成年人,本身就属于法律保护的对象,对事物认知较差,因此不宜认定其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各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法院认定,受害人刘某甲及其父母过错较大,自己承担60%的责任;剩余40%的赔偿责任,南阳市某KTV承担20%;王某、徐某各承担5%;郭某、李某、张某、马某、曹某各自承担2%。
【典型意义】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是社会各界的共同义务。首先,监护人应当对被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应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它合法权益。本案中,刘某甲系未成年人且自身患有疾病,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当对其死亡承担主要责任。其次,KTV等娱乐场所也应履行好法律规定的对未成年人保护义务。此类场所的营业时间主要集中在深夜,人员往来较为复杂,且一般伴有酒水服务,加之未成年人自身自制力较弱,进入该类场所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法律禁止该类场所为未成年人提供服务。最后,我国法律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本案中的美发店负责人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且同行成年人也应对未成年人尽保护责任,因此,共同饮酒的成年人都应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8
淅川法院:院长审理4案7人非法捕捞案 当庭增殖放流花鲢鱼14万尾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胡某、王某某等7人在禁渔区和禁渔期,分别采用手持打渔机、小眼渔网(经测量渔网网眼为三公分,低于八公分)等禁用渔具非法捕捞水产品,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并扣押作案工具。
【裁判结果】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赵某某、胡某、王某某等7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并没收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工具。
【典型意义】
淅川是国家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渠首,担负着一渠清水向京津的重任。为了保护水质,当地政府实行了严格的禁渔令,划定特殊水域为常年禁渔期,明确每年的3月1日至7月31日为部分水域禁渔期,并要求不得使用网眼小于8公分的小眼渔网、迷魂阵、抬网、地笼等渔具。禁令之下,仍有部分民众出于侥幸心理在禁渔期间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对渔业资源和生态资源都构成了严重破坏。淅川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秉承“巡回审判+生态保护”的司法理念,院长亲自开庭审理,在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同时,树牢“谁破坏、谁修复”的理念,判处当事人履行生态修复义务,自愿购买鱼苗进行增殖放流,真正让当事人思想上受到触动,行为上有了约束,素质上得到提高,实现惩处犯罪与生态修复并重,从而营造人人重环保,事事讲环保,处处护环保的良好氛围。
案例9
南召法院:未成年人酒后洗澡溺亡 同伴未及时呼救被判担责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段某与乔某、宁某等十一人相约喝酒,除乔某已满18周岁外,其他人均系未成年人。饮酒后,段某与乔某、宁某三人一起去河里洗澡,其余8人返回家中。洗澡期间段某意外溺水,乔某、宁某搜寻未果后,又联系一起喝酒的其余8人赶到河里搜救,因害怕并未报警也未向其他人说明情况,在未找到段某后各自返回家中,等次日段某被打捞上来已不幸身亡。事发后,南召某镇政府与村干部多次协调此事,最终五个家庭拿出部分丧葬费,其余五个家庭认为自己的孩子没有责任,遂引发本案诉讼。
【裁判结果】
南召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乔某支付二原告赔偿款72915.9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元,共计79915.93元;被告宁某支付二原告赔偿款36457.9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共计39457.97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在游泳时溺水,其成年同伴应及时履行救助义务,其未成年同伴法律虽然未规定其有救助义务,但其应履行呼救义务。本案中被告因害怕未及时呼救,具有一定过错,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溺水未成年人明知游泳存在风险,仍前往游泳,应风险自担,同时其监护人未履行监护职责,应承担主要责任。广大未成年人要严格要求自己,养成良好学习、生活习惯,拒绝饮酒。在炎热的夏季,外出游玩时要注意个人安全,尽量不要到池塘、湖泊等危险地方玩耍,若发生危险,一定要及时拨打110报警电话并通知大人施救。
案例10
宛城法院:猕猴咬伤幼童 动物园未尽安全义务需担责
【基本案情 】
2022年3月8日,家住南阳市的原告张某与父母到被告某公园内的动物园游玩,行至猴子展区附近,不满两岁的张某由其父亲抱着参观在笼内展览的猕猴,张某手扶网状笼子时被猕猴咬伤,张某监护人与动物园就治疗费赔偿事宜协商未果,一纸诉状将动物园告上法院,要求动物园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62834.23 元。
【判决结果】
因双方未达成庭前调解意见,经庭审程序,巡回法庭当庭做出判决:原告承担本案件应赔偿数额的60%,共计19909.19元;被告承担本案件应赔偿数额的40%,共计13272.74元及3000元精神抚慰金,共计16272.74元;依法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中,不满两岁幼童随父亲到动物园参观,被猕猴咬伤手指,老旧的动物园受场地约束不能完全按行业标准设计,幼童父亲将孩子高举过头顶发生意外,本次事故动物园虽然尽到安全保护职责,但是存在瑕疵。动物园作为饲养或者管理动物的主体,在原则上应当对因其饲养或者管理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如果动物园能够证明受害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害发生的,那么动物园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其赔偿责任,造成他人身体损害的,应当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合理支出以及因误工减少收入等费用;受害人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费用。该案提醒广大家长要在动物园、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做好幼童安全监护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