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来源:南都晨报*南阳网
□本报记者 张天一
10月24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面向社会公布“走基层 与巡回法庭同行”活动开展10年来的工作情况,并发布相关典型案例。
10万余名群众现场旁听,10余家媒体发布9000余篇稿件、5300余条微博,网友点赞20万余次、评论8万余条……亮眼的数据,彰显“走基层 与巡回法庭同行”活动10年来用心用情守护公平正义的不懈努力,为南阳法院系统宣传工作铸就司法为民新品牌。
镇平县人民法院 六岁娃娃邻家房顶坠落 法庭进村来调解
2014年3月12日,我市法院“走基层 与巡回法庭同行”活动第一案在镇平县彭营镇范庄村敲响法槌。该案是由于原告在被告家房顶玩耍摔下引起的健康权纠纷。该案当庭调解,原、被告握手言和,受到了镇村干部及周围群众的一片赞誉。
原、被告系同村邻居。原告是一名6岁的小男孩,父母长年在外打工,由爷奶在家照看。2013年7月份,原告到被告家平房顶玩耍,因无人照看,从平房上摔下来受伤,花费医疗费20000多元。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原告将被告诉至镇平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及各项损失。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多次到原、被告家实地走访,询问他们的想法,并向所在村的村委会以及村民了解事故发生时的基本情况,经过分析研判,找到了双方矛盾的症结所在。承办法官邀请村组干部多次对被告进行释法明理,但双方一直未达成一致意见。在法庭调解环节中,承办法官以相邻关系、化解矛盾为出发点进行调解,向双方当事人释法说理、耐心开导,引导双方打开心结、互谅互让。经过不懈努力,原、被告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同时承办法官结合案件情况向双方当事人和旁听村民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群众礼让谦和,友善和睦,邻里之间出入相友,守望相助,有话好好说,有事依法办,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社旗县人民法院 飞石砸破轿车挡风玻璃 五家业主成被告
2014年11月20日,社旗县人民法院来到城区香山花苑小区巡回审理一起因住宅小区内高空抛物砸坏一辆宝马车案件。
2014年7月2日,李某驾驶宝马轿车到社旗县城香山花苑小区其姐家走亲戚,将所驾驶的车辆停放在小区2号楼南边公共停车位。次日10时许开车时发现,轿车前挡风玻璃被鹅卵石砸裂。李某当即报警,警察赶到后进行了调查,但最终无法确定卵石是从哪一住户抛下。从物业公司提供的监控录像来看,卵石是从2号楼1单元西户落下。事后李某为更换轿车前挡风玻璃支付修理费9888元、贴膜费2700元,共计12588元。李某多次找该居民楼1单元西户业主询问并要求赔偿,但有关业主均认为损害不是自己造成,与自己无关,拒绝赔偿。无奈,李某将该居民楼1单元西户2至6层5名业主告上法庭。法院受理该案后,认为该案具有典型意义,决定在事发小区就地开庭审理。
庭审过程中,承办法官对双方当事人耐心劝说、释法明理,经过承办法官语重心长、推心置腹地沟通后,最终,被告同意赔偿原告6500元并当庭履行,原告表示接受和谅解,并书面申请撤回起诉。这起复杂的特殊侵权案件,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该案在香山花苑小区引发居民热议。大家普遍认为,高空抛物是违法行为,禁止高空抛物必须落到实处。同时,家长要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充分认识高空抛物的危险性,坚决杜绝高空抛物行为。
西峡县人民法院 宠物狗狗引发交通事故 法庭上门解纠纷
2014年3月12日下午,西峡县人民法院双龙法庭到双龙镇山涧沟村巡回审理一起健康权、生命权、身体权纠纷案件,通过现场调解,案件得以成功化解。
2013年9月的一天,70多岁的陈某驾驶三轮车带着自家养的大黄狗去查看放置在别处的蜂箱。途中陈某感觉三轮车发动机有点发热,便下车到马路边取水,给发动机降温,大黄狗也跳下车追随。在行至马路中间时,大黄狗与骑摩托车的周某相撞,导致周某摔倒受伤。在周某治疗期间,陈某共垫付医疗费1490元。周某伤愈后,双方因赔偿纠纷闹上法庭。
西峡县人民法院双龙法庭受理案件后,经过走访调查发现,陈某年逾古稀,和同样年纪的老伴相依为命,仅靠几亩薄田和几十个蜂箱勉强度日,生活艰辛,而周某上有老下有小,日子过得也不宽裕。考虑到陈某年迈,且住得比较偏远,来一趟法庭不容易,为了促成双方的和解,法庭决定巡回审判该案。
在调解过程中,双龙法庭庭长姬海朝对双方的责任进行了入法、入理、入情的评判。周某骑摩托车在马路上行驶未尽注意观察义务,应对案件负主要责任;陈某未对饲养的狗尽到看管义务,狗横穿马路致周某受伤应负事故次要责任。随后,又经过姬海朝耐心细致地调解和说服,陈某主动提出在已垫付1490元医疗费外,再当庭赔偿周某2300元,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内乡县人民法院 一家人为争遗产打官司 依法按照遗嘱办
2016年11月2日,内乡县人民法院赵店法庭法官早早来到一乡村布置庭审现场,在这里公开巡回审理一起继承纠纷案。
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家原有土木结构房屋五间,1997年在本村邻居参与下进行了分配,原告张某之父和两名被告张某甲、张某乙(均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各分得两间房屋,宅基地和树木均分。后在原、被告父母参与下将旧房拆除,改建成楼房。2004年,原告祖父订立遗嘱将家产赠予年幼的孙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甲、张某乙父亲作为监护人在该遗嘱上签字,后原告祖父于2008年去世。2013年,该楼房被政府统一拆迁,张某甲、张某乙各分得新房178.47平方米,并分别获得安置费24556.5元、36973.8元。2014年7月,原告祖母去世前订立遗嘱,同意其丈夫遗嘱意见。原告认为政府拆迁后分得的新房及安置费应作为遗产分配,形成诉争,请求判令继承遗产总额的五分之一合计10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原有的土木结构房屋已不存在,且原告祖母生前对祖父的遗嘱表示同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民可以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原告祖父处分个人财产,并经其祖母同意,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该遗嘱为有效遗嘱,法院予以支持,遂当庭判决驳回
原告诉讼请求。②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