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来源:南都晨报*南阳网
本报讯(记者 张天一 通讯员 付博)如今喜欢饲养各种动物的人越来越多,由此带来的动物伤人事件时有发生。如何厘清此类侵权案件的民事责任,更好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日前,南阳两级法院妥善处理了一起侵权案件。
今年1月12日,刘某在卧龙区陆营镇陆营街某饭店吃饭,饭后到路边车上取钱返回饭店时,被郑某饲养的黄狗咬伤大腿。随后,饭店经营者报警。刘某在被狗咬伤后,到医院清洗伤口并注射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和狂犬病疫苗,医疗费用共计花费1660元。双方因赔偿费用产生争议,协商无果,刘某遂将郑某诉至法院。法院受理该案后,郑某对自己饲养的黄狗咬伤刘某的事实无异议,但表示刘某也有过错应当承担部分责任。刘某认为,自己并未逗狗不应当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刘某在庭审中提交的照片、视频、接处警记录、医疗费发票等证据就刘某主张的事实在时间、地点、伤情上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已经达到事实充分证明标准;郑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所饲养的动物致刘某受伤是由于被害人的故意挑逗、攻击或其他过失所引起,亦未举证证明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所引起,因此郑某作为动物饲养人应对刘某主张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刘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060元。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郑某向刘某赔偿费用共计2060元。郑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此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②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