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抚恤金是否属于遗产?能否作为遗产分配?

  发布时间:2023-11-02 11:22:30


   抚恤金的性质是什么?是否属于遗产?能否作为遗产分配?且看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结的这起遗嘱继承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被告林某甲之父林某乙与被告张某于1990年登记结婚,2007年林某乙又与原告齐某登记结婚。2021年,林某乙去世。林某乙生前于2010年6月9日立下遗嘱,并由某某县某某乡司法所出具遗嘱见证一份,遗嘱内容为:“遗嘱 立遗嘱人:林某乙......特立遗嘱如下:(一)位于某某县某某处的一套三室一厅的房子及院落的房产由我的妻子齐某一人继承。(二)若我百年之后我所在的单位发放有关的款项及任何形式的补助均归我妻子齐某一人所有。(三)其他任何人均应遵照本遗嘱执行......立遗嘱人:林某乙 2010年6月9日”。现二被告不认可该遗嘱,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遗嘱合法有效。

    经法院查明,林某乙生前位于某某县某某处的一套三室一厅的房子及院落的房产无建房审批手续,系违章建筑。再查明,法院已于2022年作出民事判决,判决齐某与林某乙的婚姻无效,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判断案涉遗嘱的效力,应从其主要条款的效力入手,综合予以考量。林某乙生前所立遗嘱第一项内容“位于某某县某某处的房子及院落的房产由我的妻子齐某一人继承”,因案涉遗嘱涉及的该房产未经过人民政府的批准并申领建筑许可证,系违章建筑,案涉遗嘱第一项内容涉及违章建筑的归属问题,关于其效力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关于遗嘱第二项内容“(二)若我百年之后我所在的单位发放有关的款项及任何形式的补助均归我妻子齐某一人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依据上述规定,案涉遗嘱中第二项所涉及抚恤金及相关补助部分是林某乙死亡后单位才给付的款项,不属于遗产范围,遗嘱人无权予以处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认定该部分遗嘱无效”之规定,该条款应为无效条款。综上,案涉遗嘱涉及房产部分的效力问题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涉及抚恤金及相关补助部分,林某乙无权予以处分,应为无效条款。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判决后,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是死者生前的财产,而抚恤金是公民死亡后其所在单位或民政部门等按照规定给予死者近亲属和被抚养人的生活补助费,是基于死亡而发放的抚恤金,具有一定精神抚慰的性质,产生于死者死亡之后,因此抚恤金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遗产,不能作为遗产来分割,也就不存在继承问题。

    那么,抚恤金如何分配呢?抚恤金属于死者特定家属的共有财产,法院一般会参照遗产分配原则来均等分配,但同时会综合考虑各分配对象对死者生前所尽的扶养和赡养义务的多少、与死者生前共同生活的亲密程度以及各分配对象的生活状况、劳动能力等客观因素。比如,对于在死者生前尽到更多扶养、赡养义务的,可以适当多分,而对死者生前未尽到扶养赡养义务的,可以少分甚至不分,这样才能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能确保死亡抚恤金的分配更加公平合理,实现国家发放抚恤金的初衷,弘扬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认定该部分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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