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法院:继母私卖房子?当学生放假回家发现房子卖了这件事!

  发布时间:2023-11-15 10:37:30


    基本案情

    19岁的张某常年在外上学,2023年学校放假回家,看到自己的毛坯房竟然已被装修并且住了人,了解情况后才得知,房子竟然被继母卖给了高某,房款被继母收走了。张某的该处房产是父母离婚时留给自己的,产权证上写的是自己的名字。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023年7月6日,张某将高某诉至法院,要求高某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并返还房屋。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本案中,被告高某明知涉案房产登记在原告张某名下,在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的情况下,向张某的继母支付房款,未取得房屋产权人的同意或者许可,擅自对涉案房产进行装修并入住,也未能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不构成善意取得。故判决被告高某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并向原告张某返还房屋。

    法官提醒

    善意取得不动产权,需要满足三个条件:受让时是善意、支付合理价款、已办理过户登记。居民购买房产时,一定要认真审查房屋产权登记情况,如果发现登记产权人与出卖人不一致,应当谨慎购买,切莫因贪便宜、图省事,造成巨大损失,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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